假设甲、乙二人合作开发了某应用软件,甲为主要开发者。该应用软件所得收益合理分配后,甲自行将该软件作为自己独立完成的软件作品发表,甲的行为______。 A.不构成对乙权利的侵害 B.构成对乙权利的侵害 C.已不涉及乙的权利 D.没有影响乙的权利

admin2019-06-06  31

问题 假设甲、乙二人合作开发了某应用软件,甲为主要开发者。该应用软件所得收益合理分配后,甲自行将该软件作为自己独立完成的软件作品发表,甲的行为______。
A.不构成对乙权利的侵害
B.构成对乙权利的侵害
C.已不涉及乙的权利
D.没有影响乙的权利

选项 A、 
B、 
C、 
D、 

答案B

解析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做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的开发者。
   根据题意,甲虽然为主要开发者,但软件的版权(其中就包含发表权和署名权)应该归甲、乙二人共同所有。甲自行将该软件作为自己独立完成的软件作品发表,构成了对乙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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