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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
2012-12-22
27
问题
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
D
解析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对象是假药,即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察院公布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本题中,杨某生产假冒的是避孕药品,因此杨某的行为构成该罪。另根据《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其他特定产品虽不构成犯罪,但只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都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题中,杨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其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即1 5万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因此杨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与生产假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A、B、C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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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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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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