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015年已计入到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的合理工资、薪金总额为40000元,销售(营业)收入120000元,实现利润总额100000元,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900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6000元,职工教育经费800元。下列关于甲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

admin2017-12-04  32

问题 甲企业2015年已计入到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的合理工资、薪金总额为40000元,销售(营业)收入120000元,实现利润总额100000元,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900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6000元,职工教育经费800元。下列关于甲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

选项 A、职工福利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元
B、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
C、工会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元
D、三项经费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合计为7200元
E、三项经费均可以据实扣除,无须纳税调整

答案B,C,D

解析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拨缴的工会经费,分别在不超过 “工资、薪金总额”14%、2.5% (8%)、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00×14%=5600(元)<实际支出6000元,所以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为56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40000×2.5%=1000(元)>实际支出800元,所以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800元,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00×2%=800(元)<实际支出900元,所以税前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金额为8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元。因此,税前允许扣除的三项经费金额=5600+800+800=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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