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关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dmin2013-03-06  102

问题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关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选项 A、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B、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C、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C

解析 (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A正确)。这是《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得作出与此相矛盾的约定(选项C错误);(2)有限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选项D正确),没有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其财产份额出质(选项B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OUn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