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卖方)与B公司(买方)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将其进口的一批电脑售予B公司,货值为40万元人民币,B公司向A公司签发了一张以其开户银行C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收款人为A公司。A公司取得汇票后要求C银行办理了承兑手续,后因A公司向D公司购买建筑材料,便将

admin2011-01-06  46

问题 A公司(卖方)与B公司(买方)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将其进口的一批电脑售予B公司,货值为40万元人民币,B公司向A公司签发了一张以其开户银行C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收款人为A公司。A公司取得汇票后要求C银行办理了承兑手续,后因A公司向D公司购买建筑材料,便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D公司。不久后,B公司得知因A公司进口的电脑是走私的,在运输途中被海关查获并没收,即通知C银行拒付。问:C银行可否对D公司行使拒付权?若D公司遭拒付,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选项

答案C银行不得对D公司行使拒付权。理由如下:票据具有无因性的法律特征。票据的无因性,指的是票据如果具备了票据法上所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即可成立,至于票据的制作、发行、转让等行为赖以产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简言之,票据权利一经成立,便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产生的原因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的存在无关。也就是说,持票人不必证明、也无义务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其仅依票据上所载明的文义就可以向付款人请求给付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如果票据债务人认为持票人取得票据是由于欺诈、恶意或重大过失等不正当原因,那么该债务人应当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虽然汇票原因关系有缺陷,但由于汇票本身与其基础关系(这里是原因关系)相分离,所以对于持票人D公司而言,不必证明汇票的原因,仅凭汇票上文字的记载,即可要求汇票上的债务人C银行支付汇票规定的金额,C银行不能对D公司行使拒付权。我国《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以,若D公司遭拒付,可对A公司和B公司行使追索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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