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下列哪个情形并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

admin2009-10-27  23

问题 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下列哪个情形并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

选项 A、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B、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C、因经营不善、用地单位濒临破产的
D、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答案C

解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本题应选C。《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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