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实际,论述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如何正确处理这一关系。

admin2019-01-24  26

问题 结合我国实际,论述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如何正确处理这一关系。

选项

答案(1)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既相互联系,又存在矛盾冲突,二者的一般关系也相应地表现为两方面。 联系:法律与道德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具体表现在两方面: 1)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 第一,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道德理论、理念、观点、学说是法律理论、理念、观点、学说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没有道德理念、思想的更新和发展,没有道德理念、原则、信条不断地转化为法律理念、原则、规定和规范,就没有法律理论、法律规定、法律制度的更新和发展,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大厦的坚实基础。第二,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判断、评价法律的价值尺度。道德是衡量良法与恶法的标准,是引导人们进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建设和改革的指针。没有道德及价值观念体系作为基础,法律缺乏内在支柱,它的合法性将最终失去。第三,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法律权威、力量、合法性的发挥和实现是建立在道德这一基石之上的。法治的形成和实现都离不开道德信念的支持,人们的道德水平越高,守法的程度也越高,选择法律所认可的合法行为的程度也越高。在具体的法律运作过程中,人们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水平的高低,特别是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的道德信念、原则、水平的状态,直接影响法律的实施和实现。第四,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它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都存在某种程度的不足,通过道德这种社会控制方式,通过建立良好的道德秩序,协调、引导、调整和评价人们的行为,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 2)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 第一,通过立法,将社会中的道德理念、信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赋予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以法律的强制力,进一步强化、维护、实现了道德规范。法律的强制性和强制力远比道德的强制性和强制力更为有力,它能够有效地促使人们自觉地遵守道德信念、原则和要求,从而在更大、更广的范围内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保障和维护人们的正当生活。通过道德法律化的形式和方式,社会规范真正实现了自律与他律的结合。第二,法律是道德的承载者,它弘扬、发展一定社会的道德理念、信条和原则,促进社会道德的更新和变革。在社会中,许多法律规定本身就是最低的基本的道德要求,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就是道德中的平等性、诚实性的表现和升华。法律通过把道德理念、原则、信条和要求具体化,把社会中的道德准则、义务和要求确定为法律的准则、义务和要求,促使人们明确自己的道德义务,更为积极地认同和接受道德的制约。因此,在弘扬、发展和完善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方面,在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方面,法律发挥了其他社会规范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第三,法律是形成新的道德风貌、新的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一个社会通过法律形式,把适合社会生活需要的道德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使之成为法律规范,这实际上确立和形成了一个法定的基本道德体系和标准,促进和改善了社会的精神风貌。法律通过自身特殊的制度性机制,推动道德的更新与进步,促进精神文明的发展,从而改造人和人性,改造社会,是其积极的社会使命和功能。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生存的两大支柱,人类社会和文明要求法律与道德并举并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只有法律与道德的互助共生,才能真正形成和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冲突:首先,法律和道德的特点不同。一定社会中的道德是多元的,不同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理念,即使是在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和群体的具体道德观念也有不同特点和要求,而国家法律则是统一的,这样,在多元的道德观念和统一严格的法律规范之间就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其次,法律和道德的发展方式不同。道德是社会生活中自发产生并由舆论确立并发展的,法律则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时道德的发展先于法律,法律表现得较为滞后,有时先进的法律又可能是道德发展的先导因素。二者在发展上的这种“时差”也会引起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再次,由于法律和道德在调整对象范围、规范性特点和程度方面的不同,导致二者在一定场合下也可能发生冲突。在中国文化传统中,这可以概括为“情"与“法”或“情理"与“法理”的冲突。有时一个行为可能合乎情理,但却不合法(法律不允许或者不受法律保护)。反之,也可能出现一个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却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 由此可见,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控方式,由于其本身的差异性而导致时常处于冲突之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情理与法理的冲突,具体表现为:道德上不许可但法律上许可。例如,欠债不还是道德上不许可的,但在法律上,如果诉讼时效已过,借款人可以拒绝还债。道德上许可但法律上不许可,如大义灭亲反而获罪等。 (2)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1)综合运用两种方式调整社会关系: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控方式,各有其优点和局限性,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各自的优势,避免各自的不足,力争做到二者互补。 2)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首先,必须认识到法治和德治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德治的中心含义是指应当通过对社会成员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法治强调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把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其次,要看到法治与德治的统一性。第一,相同的本质和任务。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德治的中心含义是指应当通过对社会成员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从中国历史上看,虽然中国历史上的儒法两家曾经就法治还是德治(礼治)是治国之本进行过争论。这种儒法之争的分歧并不是根本性的,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礼法结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统治的独特模式。因此,二者具有相同的本质和任务。第二,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连;现代意义上的德治不再局限于运用儒家的道德理念来治理国家。现代社会的法律与道德仍然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其特点、优势和不足,可以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治理国家既要依靠法律,也要依靠道德,因此,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后陆续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理念。第三,相同的目标。在当代中国,法治与德治有着目标的一致性,在终极目标上都是为了要营造一个协调和谐、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氛围。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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