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2011年度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及其会计处理如下: (1)6月1日,甲公司与G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G公司设计甲、乙两种型号的设备,合同总价款为5 000

admin2012-03-14  37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2011年度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及其会计处理如下:
  (1)6月1日,甲公司与G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G公司设计甲、乙两种型号的设备,合同总价款为5 000万元;设计项目需于2012年4月1日前完成,完成后由G公司进行验收;G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余款在该设计项目完成并经G公司验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011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G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的40%。
  至2011年12月31日,该设计项目完工进度为70%,实际发生设计费用2 500万元,预计完成整个设计项目还需发生设计费用700万元。甲公司就上述事项在2011年确认劳务收入5 000万元并结转劳务成本2 500万元。甲公司财务部经理对此解释为:该项设计合同总价款的剩余部分基本确定能够收到,该项劳务收入应认定为已实现,应按合同总价款确认收入,并将已发生成本结转为当期费用。
  (2)10月30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产品委托代销合同,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A公司代销诺基亚N75手机500部。甲公司对A公司的单位销售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下同)3 000元,A公司对外的单位销售价格为3 500元。代销合同规定,A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至12月31日,甲公司向A公司发出500部诺基亚N75型手机,收到A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上注明已销售200部该型号手机。
  甲公司在2011年度确认了销售200部诺基亚N75型手机的销售收入60万元,并结转了相应的成本。
  (3)11月20日,甲公司销售部与E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E公司销售CD型手机芯片1 000块,每块销售价格为300元。
  当日,甲公司销售部又与E公司就该批CD型手机芯片签订补充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12年4月20日前以每块303元的价格将CD型手机芯片全部购回。
  甲公司在2011年度就销售CD型手机芯片确认收入30万元,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4)12月9日,甲公司收到F公司来函,要求对当年11月2日所购商品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甲公司在该批商品售出时,已确认销售收入160万元,并收到款项)。经查核,该批商品外观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同意了F公司提出的折让要求。同日,收到F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折让款项。甲公司将发生的销售折让冲减了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税金。
  (5)12月15日,与H公司签订一项设备维修合同,该合同规定,设备维修总价款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于维修任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结清。12月31日,该设备维修任务完成并经H公司验收合格。12月31日,鉴于H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困难,甲公司预计很可能收到的维修款为46.8万元(含增值税额)。甲公司确认了提供劳务收入100万元。
  (6)12月30日,甲公司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2012年起,分5年分期收款,每年1 000万元,于每年年末收取,合计5 0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该设备成本为3 000万元。假定销货方在销售成立日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甲公司在2011年未确认收入,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3 000
    贷:库存商品    3 000
  要求:分析、判断甲公司上述6个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及正确的会计处理。

选项

答案(1)事项(1):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甲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2011年甲公司应就事项(1)确认劳务收入3 500(5000×70%)万元并结转劳务争成本2 240[(2 500+700)×70%]万元。 (2)事项(2):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事项2的销售方式属于采用视同买断方式销售商品,因代销合同规定,A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因此与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故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全额确认收入,而不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按照代销清单上受托方对外售出部分确认收入。甲公司应按500部手机确认销售收入150(500×3 000/10 000)万元并结转500部手机的成本。 (3)事项(3):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本事项中,甲公司向E公司销售CD型手机芯片,同时约定在以后期间以固定价格重新购回,属于采用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因此,收到的款项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确认为一项负债,回购价格30.3万元与原售价30万元之间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事项(4):会计处正确。 理由:非日后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冲减发生销售折让当期的销售收入和税金。 (5)事项(5):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故甲公司应确认的劳务收入=46.8/(1+17%)=40(万元)。 事项(6):会计处理不正确。 理由:分期收款销售应在发出商品时按未来应收货款的现值确认收入。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应该是: 借:长期应收款 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 000 贷:库存商品 3 000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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