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卷二第8题)下列哪些国际公约对用于服务的驰名商标明确提出了保护要求?

admin2018-06-27  35

问题 (2011年卷二第8题)下列哪些国际公约对用于服务的驰名商标明确提出了保护要求?

选项 A、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C、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D、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答案A

解析 A.《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第16条规定:“1.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享有排他权,以制止所有第三方未得所有人同意而在贸易中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记使用于与该商标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而这种使用是有造成混淆的可能的。在使用相同的标记于相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形,应当推定有混淆的可能。上述权利不应损害任何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应当影响各成员根据使用授予权利的可能性。2.《巴黎公约》(1967年)第6条之二应当比照适用于服务。在确定一项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当考虑到有关部分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包括该商标因宣传结果而在有关成员获得公众知晓的程度。……”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
    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规定:“(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驰名,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运用。……”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C.D.这两个选项中的条约不涉及商标保护,故选项C、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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