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甲(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告了其重组方案,重组主要包括两部分:(1)甲公司向其控股股东乙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90%股权;(2)为提高重组效率,增强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甲公司另向特定

admin2014-09-04  29

问题   2010年3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甲(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告了其重组方案,重组主要包括两部分:(1)甲公司向其控股股东乙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90%股权;(2)为提高重组效率,增强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甲公司另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本次重组的配套资金。
资料一:
相关各方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亿元)

资料二:
    甲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摘要
(1)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按照甲公司就本次重组召开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6.87元/股确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甲公司将拥有丙公司100%的股权。
(2)本次重组甲公司新增股份约1.89亿股,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从重组前的3.21亿股增至5.10亿股;乙公司仍为甲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由重组前的32.79%增加至约57.70%。
(3)乙公司以资产认购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该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资料三:
    甲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摘要
(1)发行对象为A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B证券公司、C信托投资公司,以及自然人刘某;不包括乙公司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亦不包括甲公司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发行价格为6.19元/股,发行股份共计6995万股。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资料四:
    其他事件乙公司就本次重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提交了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决议,中国证监会予以批准。2012年3月1日,甲公司发出公告,中国证监会对其立案稽查,怀疑2010年3月15日甲公司公告的重组方案中丙公司的财务资料存在虚假记载。公告发出后,甲公司股价大幅下跌。2012年5月1日,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2年7月1日,投资者张某以甲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同时,投资者赵某以为丙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丁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丁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其投资损失。经查,张某于2011年1月1日购入甲公司的股票1万股,2012年2月1日全部卖出,亏损5000元;赵某于2012年1月1日买入甲公司2万股,2012年6月1日卖出,亏损3万元。另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甲公司法务部经理的配偶孙某在2012年2月28日一次性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3万股全部卖出。
资料五:
    重整程序受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的影响,甲公司的生产经营陷入困难,2012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13年5月份,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对甲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甲公司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要点如下:
(1)担保债权人以相关担保资产的变现资产进行清偿,未获清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组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
(2)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以公司资产变现全额清偿;
(3)全体股东让渡一定比例股份清偿公司普通债权,并由乙公司提供2亿元现金用于向普通债权人的追加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约为55%;
(4)乙公司注入符合要求的优质资产。2013年6月份,人民法院作出了重整裁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中国证监会批准乙公司的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中国证监会批准乙公司的要约收购豁免申请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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