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一辆12万元的二手车以10万元卖给乙。乙付款后将车开回,但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问题:(1)假设乙所在城市突发洪水,轿车严重损坏。该车损失当由甲、乙谁来承担?为什么? (2)假设甲的债权人丙通知乙,一年前甲为向丙借款而就该车签订抵押

admin2017-07-07  49

问题 甲将一辆12万元的二手车以10万元卖给乙。乙付款后将车开回,但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问题:(1)假设乙所在城市突发洪水,轿车严重损坏。该车损失当由甲、乙谁来承担?为什么?
    (2)假设甲的债权人丙通知乙,一年前甲为向丙借款而就该车签订抵押合同,甲未通过丙而擅自将车转让,现甲到期不偿债务,丙因此主张行使抵押权。经查,甲、丙确实就该车设定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丙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3)假设丁找到乙声称车为己所有,只是将其借给甲用,甲冒充车主将车售给乙。经查丁所言为实。甲、乙之间售给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丁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该车?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乙。《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之后,乙即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动产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是交付主义,所以损失应该由乙承担。 (2)不能。根据《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丙未就该车办理抵押登记,故丙不能行使抵押权。 (3)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修正了《合同法》第5l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因此,虽然本案中甲是无权处分人,但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丁无权要求乙返还该车,因为乙是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乙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丁无权要求乙返还该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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