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财经
A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丁、戊五名股东,甲拟将其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遂于2016年11月1日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征求意见;乙接到通知后第二日复函表示同意,丙接到通知后一直未予答复,丁接到通知后当即复函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甲的股权,戊接到
A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丁、戊五名股东,甲拟将其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遂于2016年11月1日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征求意见;乙接到通知后第二日复函表示同意,丙接到通知后一直未予答复,丁接到通知后当即复函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甲的股权,戊接到
admin
2022-09-08
33
问题
A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丁、戊五名股东,甲拟将其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遂于2016年11月1日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征求意见;乙接到通知后第二日复函表示同意,丙接到通知后一直未予答复,丁接到通知后当即复函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甲的股权,戊接到通知一周后复函表示反对并要求购买甲的股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如果至2016年12月1日丙仍未答复,应视为丙同意甲转让股权
B、如果至2016年12月1日丙仍未答复,同意和视为同意甲转让股权的股东人数为3人
C、如果戊出价100万元要求购买,甲应当将股权转让给戊
D、不论戊出价多少,甲均应将股权转让给戊
答案
D
解析
(1)选项A: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2)选项B:乙明确表示同意,丙视为同意转让,丁既不同意亦不购买,也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同意和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人数为3人;(3)选项CD: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戊的出价应当至少为100万元,才能优先购得甲的股权。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GtoFFFM
本试题收录于:
中级经济法题库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类
0
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首先清偿合伙企业()。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东会下列事项作出的决议投反对票的,无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是()。
债权人甲下落不明,为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乙将标的物提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置一批家具,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请丁公司在该汇票上为“保证,,记载并签章,随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请求银行承兑时,被银行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
张三为加入东方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2015年2月2日向建行借款10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6%,2年应付利息由建行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张三一次偿还全部借款。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与建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李四承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
随机试题
关于落枕,以下哪项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的各种资源。
设计路用混凝土配合比时,在兼顾技术经济性的同时应满足()等要求。
给水排水管道采用开槽施工时,沟槽开挖的规定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
根据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应建设单位要求对结构件进行破坏性检验发生的费用应由()列支。
统计资料实行()公布制度。
桌厂生产甲产品经两道工序制成,其在产品资料如下:原材料在开始生产时一次投入;当月完工入库甲产品50件,甲产品单件工时定额800小时,其中,第一道工序工时定额480小时,第二道工序工时定额320小时。第一道工序在产品结存40件,第二道工序在产品结存50件。甲
(2016年)关于回归方程决定系数的说法,正确的有()。
下列关于SQLServer2008数据库中PRIMARY文件组的说法,正确的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