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种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admin2010-06-20  16

问题 下列哪种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选项 A、在温某的组织卖淫活动中,胡某被其聘请负责保安工作,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B、吴某等数人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老乡李某为其提供了住房、交通工具以及大量物资
C、王某明知张某、重某等人组织了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大量物资资助的行为
D、某市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信证明等方式,骗取某市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承包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因此A选项胡某成立该罪名而并非组织卖淫罪共犯。《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即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即可构成本罪。B项中李某即构成此罪名,而非组织恐怖组织罪的共犯。C项中王某触犯《刑法》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D项,依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两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故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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