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

admin2012-11-11  20

问题 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井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以下第(1)——(4)题。(2,008年试卷三第97——100题)
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由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不在上诉请求的范围之中,二审法院不得对其进行审理
B、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C、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径行判决
D、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公司另行起诉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8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结合本题,“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属于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而一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诉讼请求,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82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是不对“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也不是在调解不成时,径行判决或是告知甲公司另行起诉。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ACD是错误的。
    此外,考生还应当注意与本考点相关联的三个考点,即再审中发现一审、二审法院遗漏当事人的处理、二审法院发现一审程序中遗漏当事人的处理以及二审中对反诉的处理。关于这三个考点的内容分别结合2008年试卷三第35题的试题解析部分进行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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