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风险的条件,如何理解现代保险的可保风险条件正在被弱化?

admin2014-10-04  23

问题 可保风险的条件,如何理解现代保险的可保风险条件正在被弱化?

选项

答案可保风险的条件: (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 (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必须是有发生可能性的,同时又必须是偶然的和不可预知的。 (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意外风险有主客观两层意思。就主观来讲,是指不是由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引起的,这就是说,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不采取合理预防措施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就客观来说,是指不是必然的,上面谈到的自然损耗、折旧等就是必然的。非意外风险或属于不可保之列,或属于不赔偿范围。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是由于保险不是赌博,也不是投机,它是以大数定律作为保险人建立稳固的保险基金的数理基础,只有一个标的或少量标的所具有的风险,是不具备这种基础的。 (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传统可保风险条件仅是商业保险经营衡量或判别可保风险的理论条件,并非可保风险的一种绝对的现实条件。只是商业保险经营衡量或判别可保风险的充分条件,而非可保风险的一种必要条件。由此可推知,可保风险条件弱化是现代保险经营的必然趋势。可保风险条件弱化的理论依据是风险时期均衡思想,风险时期均衡的实施是有制约条件的,这种制约条件主要是来自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会计制度以及财税政策等。我国现阶段可保风险条件弱化的现实条件:首先,保险宏观监管要从法律上规定保险经营应满足的最大风险自留额和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以约束风险承保的数量和质量,保证保险公司抵御巨灾巨损风险的能力,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其次,风险时期均衡理论的应用,尚须完善的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发达。再者,风险时期均衡理论的运用,尚须有相应的财税政策相配套,要求允许不对年度随机利润储备征税,只在年度均衡有平衡利润的收税,以便利润储备可用于抵补损失。我国现阶段风险时期均衡理论的实施条件尚不成熟,各保险企业应谨慎运用弱化的可保条件来承保风险,以免造成保险经营的不稳定。各保险公司可在风险组合基础上,同时兼顾保险宏观监管的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等的需要,视条件运用风险时期均衡,扩大承保规模,满足现实保险需求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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