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限制的内容和价值。

admin2022-12-28  38

问题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限制的内容和价值。

选项

答案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根据案件进行,即被动认定。认定机关只有在面临具体案件时,才能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无权主动认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且认定驰名商标时,商标权人需提出充分的证据,如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等。驰名商标的认定需遵循个案认定原则,随相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的变化而变化。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而在商业使用过程中,商品的质量、竞争、管理、营销等多重因素都将影响商标的驰名度,因此,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需遵循案件事实,且该认定仅具有个案效力,曾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仅能作为参考因素,并不具有绝对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四)其他相关因素。”可见,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并不等于全类保护。 《商标法》第14条第5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驰名商标并非专属头衔,仅是裁判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因此需要禁止在宣传中使用。且驰名商标这一事实会随着市场变化而变化,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会占用一定的他人竞争空间,如若不进行个案认定,对已不具备跨类保护条件的商标仍进行驰名商标保护,将严重损害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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