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中,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时,关于履行地确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

admin2019-03-27  45

问题 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中,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时,关于履行地确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交付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B、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
C、即时结清的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D、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答案A,D

解析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错误,应是“接受货币”一方而非“给付货币”一方。C错误,应是“交易行为地”而非“标的物所在地”。E错误,应是“被告住所地”而非“当事人双方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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