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各出资2万元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之后,甲欲转让其对该车的份额。甲通知乙、丙后,乙、丙均表示愿出2万元买下甲的份额。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单项选择第8题)

admin2011-09-29  56

问题 甲、乙、丙各出资2万元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之后,甲欲转让其对该车的份额。甲通知乙、丙后,乙、丙均表示愿出2万元买下甲的份额。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单项选择第8题)

选项 A、仅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B、仅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中先向甲表示购买者享有优先购买权
D、由甲决定卖给乙或丙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可知,甲转让其共有份额时,乙、丙在同等条件下都享有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的享有与乙、丙知悉甲的出卖时间无关,也与乙、丙通知甲的时间先后无关。因此,选项A、B、C错误。在乙、丙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就会发生优先购买权冲突。对此问题,由于《物权法》中并无类似《公司法》第72条第3款关于“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故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出卖人甲的意愿,由甲决定出卖给乙或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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