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

admin2022-04-14  25

问题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万元、税额2.34万元。
    (3)配制葡萄酒一批,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含税总价为20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10月31日付款。
    (4)将剩余90%的葡萄酒装瓶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4.68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当期通过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其他酒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

选项

答案以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应纳的消费税=18×10%=1.8(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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