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dmin2021-09-16  29

问题 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选项 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
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

答案D

解析 选项A正确,不选:《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由总公司任免,其代表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经营,两者之间形成代表关系。在外部法律关系中,负责人可以在经营范围内以总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公司内部可能存在需向上级批准的事项,比如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但这种情况属于公司内部行为,即使负责人越权签订合同,第三人也可以受到代表制度的保护。但是从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角度来看,第三人可以认为分公司负责人当然可以在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选项B正确,不选。《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分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故当总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分公司的财产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可以要求执行。选项C正确,不选。《民法总则》第74条第2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又依据《公司法》第14条,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甲分公司的债务实际为总公司的债务,总公司应当对甲分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选择财产执行顺序时,《民法总则》提供了建议选择责任承担的顺序,使用“可以”的说法,可见该条款属于任意性条款,其规定的该顺序并不是强制性的。选项D错误,应选。甲、乙分公司都属于植根公司,两个分公司的债务都应由植根公司负责,所以,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主张总公司承担责任,甲公司的财产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属于责任财产的范围,故当然有权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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