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赵刚与孙强有仇。有一天,赵刚酒后与孙强相遇,二人发生口角,遂大打出手。赵刚借着酒劲将孙强打成重伤。事后,赵刚被路过的群众扭送到公安局。赵刚在公安局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认罪服法。决心痛改前非。公安人员决定拘留赵刚。后经慎重

admin2016-01-15  75

问题 案情:赵刚与孙强有仇。有一天,赵刚酒后与孙强相遇,二人发生口角,遂大打出手。赵刚借着酒劲将孙强打成重伤。事后,赵刚被路过的群众扭送到公安局。赵刚在公安局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认罪服法。决心痛改前非。公安人员决定拘留赵刚。后经慎重考虑,决定逮捕赵刚,原因是认为赵刚虽犯罪性质不是很严重,但为防止其逃跑,只能采取逮捕措施。经公安局长批准并签发了逮捕令,将赵刚逮捕。赵刚的律师李易对该强制措施提出异议,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要求。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案既然已由公安部门决定逮捕,因而赵刚及其律师李易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得知赵刚向检察院反映情况后,认为赵刚是对公安机关的不尊重,因而,明确告诉赵刚的律师李易,不得再为赵刚提供任何帮助,并在以后侦查阶段处处设障,阻止李易的各种活动。赵刚向检察院反映后,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则置之不理。
    问题:
本案中,司法机关的活动中存在哪些程序法?

选项

答案本案中,司法机关有以下几处做法错误; ①公安机关自行决定逮捕,而没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公安机关自行决定逮捕是错误的。 ②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李易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置之不理,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因此,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欠妥当。《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因此,人民检察院对律师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置之不理是错误的。 ③公安机关阻碍律师李易为赵刚提供法律帮助是违法的,其行为剥夺了法律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正当行为的一种打击报复。《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因此,公安机关处处阻挠律师为赵刚提供帮助是违法的。 ④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通知置之不理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的。 《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因此,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通知置之不理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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