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权异议,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dmin2015-09-16  46

问题 关于管辖权异议,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选项 A、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B、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C、当事人可以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D、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D

解析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讼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故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故B、C项正确。
    当事人对管辖权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不能申请复议。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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