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手机的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先交货,三天后乙公司付款,后甲公司在交货前。发行乙公司交易状况严重恶化,已经被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事实上已无力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拒绝交货。此案中甲公司行使的是( )。

admin2017-06-07  50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手机的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先交货,三天后乙公司付款,后甲公司在交货前。发行乙公司交易状况严重恶化,已经被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事实上已无力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拒绝交货。此案中甲公司行使的是(    )。

选项 A、先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的行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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