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dmin2019-10-30  22

问题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选项 A、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妇女卖淫的,应以强迫妇女卖淫罪一罪论处
B、绑架他人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使其重伤的,应以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C、甲在盗窃普通财物时,意外窃得一支手枪,并将手枪藏在地窖中。甲藏匿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D、伪造货币后,出售该伪造的货币的,属于吸收犯,不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应以伪造货币罪一罪论处

答案A,B,D

解析 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妇女卖淫的,应以强迫妇女卖淫罪一罪定罪量刑。但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据此,A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绑架被害人之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使其重伤的,应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B项错误。甲藏匿枪支的行为虽然在外形上看似乎属于事后处理赃物,但该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对公共安全存在抽象危险,故该行为不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追究甲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刑事责任,C项正确。伪造货币后,出售该伪造的货币的,虽然符合吸收犯的特征,但同时也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即主观上行为人伪造货币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假币。客观上伪造货币与出售假币通常都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故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gw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