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定资料 1.俗话说,民以食为天。近年来,“瘦肉精”、“苏丹红”、“三鹿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如何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成为百姓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可以说,食品安全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于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admin2013-01-06  38

问题   一、给定资料
    1.俗话说,民以食为天。近年来,“瘦肉精”、“苏丹红”、“三鹿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如何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成为百姓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可以说,食品安全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于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推行“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控制,形成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该法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食品安全法》自去年6月1日颁布实施,至今已经一年多时间。从“卫生”上升到“安全”高度,新的法律从生产、销售、监管等相关环节为食品安全加上了多重保险。无论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还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都在不断提高。但是。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显现出了一些困惑。
    《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年多来,各部门在具体执法中也确实遇到过困难,主要还是来自监管分工上存在的一些“模糊”。“比如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许可和监管问题,因为《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这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卫生问题做出规定,所以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自然也就办不了营业执照,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到底谁来执法?”一位工商执法人员表示,尽管目前小作坊的监管大多归于工商部门,但是实际的细则分工上确实还存在些许“问题”。很多实际情况各部门确实应该都参与其中,而不是互相推诿。
    “《食品安全法》看似把各个环节职责划分了,但只是一个概念性划分,具体量化的监管职责并没有规定。这就要求各部门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协调机制并且量化监管环节、细化监管职责,应该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兴运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就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另外,王兴运说,各部门在实际执法中遇到“小作坊问题”之类的困惑也经常向法学专家请教,这其中还存在一个“司法解释有待完善”的过程。“虽然《食品安全法》颁布后,也相继出台了相关实施条例和配套法规,但司法解释是一个庞大的后续工作,目前做得还确实不到位。”王兴运表示,例如在酒吧消费的坚果拼盘,实际是经过酒吧加工的,那么这到底应该算销售还是生产?“类似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给实际的执法确实造成了困难。”王兴运说,执法要用法律语言来解释,用非法律用语来解决法律问题是不对的。
    除此之外,相关部门一些执法人员也坦言,之前《食品卫生法》执行了28年,如今《食品安全法》的很多立法精神和制度都要重新学习,这也需要政府部门、经营者、消费者三方共同来配合。“食品种类很多,标准规范也多,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装备建设、检测水平都需要跟得上。”一位工商执法人员表示。
    “尽管国家对许多食品实行了一些保证质量和消费安全的措施,但我们购买这些食品时仍心有余悸。”在一家商场的食品区,一小伙子说,包装类食品的标签上标着的东西肯定是对人体没有危害的。但谁知道生产商会不会在其中添加一些别的东西鱼目混珠?“三鹿奶粉的包装上不是也没标三聚氰胺吗?”
    在水果蔬菜区,一名女士说,蔬菜、水果是每天必吃的食物,但这些东西是否施用了有毒的化肥、农药,施用的农药残留是否超标,消费者怎么知道?她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对这些蔬菜进行检验。并标明农药残留的含量,以使消费者吃着放心。
    2.“一赔十”的规定来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该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获赔的要件是:一、食品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销售者明知故犯。
    从过去退一赔一,到现在退一赔十。“十倍索赔”能否畅通执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消费者要实现“一赔十”的索赔在现实中存在一定困难,其中最难取证的就是如何证明商家在销售问题食品的过程中是否“明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行后,某市市民便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2009年6月18日傍晚,市民林先生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两个粽子。次日早上,他发现粽子已经馊了。林先生发现粽子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6月15日,保质期为2009年7月15日。林先生认为超市应该按照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明知商品变质而进行销售所需承担的“十倍赔偿”责任,给予他应得的赔偿。
    但超市却拒绝了林先生的赔偿要求。超市方面认为,林先生所买的粽子是真空包装的,在销售时他们并不知道粽子变质了,并不是“有意”,因此不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最多只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林先生“退一赔一”。对此,林先生认为难以接受。
    对于林先生购买的真空包装的粽子变质问题,市工商局有关人士分析说,就真空包装的食品而言,如果没有超过保质期,超市方面确实无法从外表上直观分析其是否变质,因此难以判断商家是否在“明知”粽子有问题的情况下还进行销售。因此林先生“十倍赔偿”的要求难以得到实现。
    由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较短,又缺乏实践案例,目前相关部门没有对《食品安全法》的条款做出细则解释,因此,消费者想获得“十倍赔偿”,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一些消费者表示,  要取得商家“明知”食品变质而销售的证据,这样的举证是有难度的。而且,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必须先独立承担取证所需费用。拿林先生的案例来说,一个粽子两块钱,即便获得十倍赔偿也不过是20多元.而在取证过程中所花的费用和时间成本可能会很大。
    对于《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估计会有更多的消费者就这方面提出维权诉求,这将是今后消费维权中的一个热点。
    尽管大家非常重视食品消费安全,但如何科学安全消费?尤其是积极参与监督食品安全消费的意识比较薄弱。记者在调查时采访过的几名消费者,大多数不知道如果购买了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采取什么方法处理。
    3.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价模型包括三个方面:(1)风险评估。(2)风险管理。(3)风险沟通。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信息的开放是非常重要的,食品行业已经开始进入后工业时代(全球化、寡头企业),让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包装、新配料等使用更为广泛,影响的范围更大,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因此风险沟通就更为重要。
    寡头企业握有巨大的资源(财力、物力),对政府行政有着重大影响力,企业与监管机构(人员)容易形成裙带关系,政府有意或无意会替企业掩盖不利消息。尤其在法律不健全社会,寡头企业会更加有恃无恐,这种情形过去几年中,在中国各行各业比比皆是。
    石头、剪子、布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打破食品安全管理中政府与企业的裙带关系,需要增加消费者对政府的监督。某些政府官员利用“和谐社会”做借口,屏蔽食品安全信息,到头来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危机,这次三聚氰胺事件就是一个非常生动的案例。
    在对于三鹿事件的总结中,被提及最多的是信息公开。从2008年3月至9月长达半年的时间里。质检总局、卫生部、石家庄市政府、三鹿公司任何一方将此危及婴幼儿健康的信息披露,都将避免更多伤害,然而,这一信息却被一再隐瞒,直到局面无法控制才不得不披露。
    2009年3月。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说,“我们现在汲取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争取用一种先发制人的办法。对违法的行为,我们尽量早得到消息、早采取措施,早一点制止,不再发生三鹿这样的事件。”2009年4月,据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也以处置“三鹿”奶粉事件作为国办“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则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所有这些法律法规条款。都明白无误地说明,行政部门应该及时向整个社会有效地传递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而不是仅仅通过发行量有限的刊物“内部公布”。
三鹿事件带来的巨大教训犹在眼前。三鹿事件之后,胡锦涛总书记指出。2008年以来,一些地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反映出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事实再次证明,尽管出现了震惊中外的三鹿奶粉事件,仍有一些部门监管不力,仍有一些厂家不吸取教训,仍有一些官员“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
    4.“麦乐鸡事件”还未平息,“东垣问题乳粉事件”一波又起。食品安全领域再度拉响警报,又一次刺痛了消费者“脆弱”的神经。将食品安全监管效力问题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美国媒体报道,麦当劳麦乐鸡含有两种化学成分。麦当劳中国公司发函回应称,这两种物质含量均符合现行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北京食品办则表示,两种物质确属国家允许使用的合法食品添加剂。
    然而,对于消费者更关心的食品添加剂含量是否超标问题,有关部门至今没有确切回应。而类似事件频繁发生也引起人们更深的思索:为什么有关部门的应对模式如此相似?为何每一轮“行政风暴”过后.新一轮“毒产品”闹剧又会上演?
    近年来,“洋品牌”屡陷“安全门”,如2005年的“苏丹红一号事件”,2007年的“滤油门”等。纵观几次风波,我国对“洋快餐”的食品安全监管都有着固定的模式,即“国外或媒体曝光产品质量问题——民众质疑产品安全性——国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介入调查”的“被动”监管模式。
    而往往在权威部门发布报告称产品“符合中国标准”后,公众仍对相关食品的安全性缺乏信任。对国家标准的可靠性心存疑虑。食品安全事件总能迅速形成舆论热潮,其根源并非有的专家所说“公众的无知”和过于敏感,而在于从制定标准到落实监管,机制的缺失与疏漏为此类事件一次次重演埋下伏笔。
    与“麦乐鸡事件”发生在同一周的“东垣问题乳粉事件”不言自明。甘肃、青海、吉林等省再现三聚氰胺超标奶粉。三聚氰胺超标奶粉在“潜伏”一段时间后又一次死灰复燃。这已不是“毒奶粉”首次回流。2009年以来,上海熊猫炼乳、陕西金桥乳粉、山东“绿赛尔”纯牛奶……乳品三聚氰胺超标案件时有发生。
    河北“三聚氰胺事件”后,有关部门的监管重拳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力:从立即开展流通市场整顿工作到迅速通过食品安全法,再到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解决监管“九龙治水”瓶颈。但“毒奶粉”仍能杀个回马枪,屡屡“重出江湖”。人们不禁要问“这是为什么?”
    究其原因,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制度的空缺,使国内的调查总慢半拍。在国外,要求收集信息必须准确,并在研究单位、政府机构、粮食生产与食品加工企业及消费者之间进行有效交流,以便增加透明度,促进食品安全。同时收集其他国家的信息并开展交流。譬如,日本建立了及时有效的从国际组织及海外各国收集信息的机制。而在国内,不仅内部食品信息交流网络尚未构建。与国外的信息交流更少得可怜。
    信息披露环节过多,也使信息很难做到及时公开。在国外,一些有资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集到可靠信息后就可以发布相关警告或指令。而在国内,却必须层层上报主管部门,上级部门再进行审批,经过重重环节后才可能发布信息,导致安全警告总是姗姗来迟。
    检测标准严重滞后,更使监管心有余而力不足。我国1996年出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禁止将“苏丹红一号”用作食品添加剂。但10年后发生“苏丹红”事件后,国家仍没有出台统一的有关“苏丹红一号”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再以麦乐鸡所含的化学物质为例,由于我们对这种物质没有统一易行的检测标准和手段。只能任企业自说自话。
    食品安全正日益上升到全民重视的高度。无论是国内生产的食品,还是国外的舶来品,都应该有一整套具有可操作的检测、监控程序。特别是当某个食品出现问题时,职能部门更应该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以科学公正的态度,拿出令人信服的检测结果和评估报告,尤其是要在处理这件事情上,严格执法标准,在国产食品与洋食品上一视同仁,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除了严格规定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外,还要求卫生部门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同时,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长期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的山东大学社会学教授王忠武说,经受多次食品安全事件的考验
之后,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取得了重要进步,但仍然存在不少缺陷和漏洞。
    此次“麦乐鸡事件”中,根据北京市卫生监督所事后反应来看,监管部门对麦乐鸡中所含两种化学物质的作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是了解的,只是并未列入日常监测项目。王忠武说:“如果在日常检测中包括这两种物质,显然有助于堵住食品安全漏洞,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监管机制之后,食品安全监管依然“乏力”,这种尴尬现状提醒我们,继续满足于处理单一事件的“雷厉风行”远远不够,必须从提高并及时完善国家标准、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更深层次地完善检测和监管体系入手。尽快让食品安全监管从“被动”走向“主动”,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才能真正给老百姓营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5.德国是世界上食用面包最多的国家之一,年消费量为692万吨.人均84公斤。早在1957年,德国就制定了面包国家标准。各个面包厂都驻有食品评定机构派出的技术人员,他们对面包的整个制作过程跟踪检查。首先,严把原料关,认真检查工厂使用的麦子,看是否有农药等有害物质。对面粉的要求也很高,必须未经漂白,不含防腐剂。不掺油脂,蛋白质的含量只能在9%至15%。在生产过程中,只许用盐和酵母进行发酵和烘焙。对烤制好的面包也有统一的规定.无论小面包还是大面包,都要外皮松脆,内里醇香。其中小面包为50克,热量不得超过140千卡;大面包重1公斤,有将近20个品种。
    在德国,《食品法》、《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tACCP方案》和《指导性政策》构建起食品安全监管的四大法律支柱。其中《食品法》所列条款多达几十万个,涵盖了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运输、贮藏和销售等每一环节。根据《食品法》,无论是国产或进口食品,其包装标签都要注明商标、食品成分、有效期和质量认可的显著标志。除此,德国还设有官方的和非官方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体系,大体上分为企业自我检测、中介检测机构、政府检验检测三个层次,而中介检测机构独立于企业和监管部门之外,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公正。
    在石荷州,一家土耳其烤肉店用大量没有产地证明的变质肉为原料制作烤肉。这种违法行为被曝光后,店主被临时拘留。在此之前,2004年10月,有消费者向德国亨特格尔奶制品公司投诉,反映一些婴儿在食用该公司的豆粉后健康出了问题。在德国“食品召回委员会”的监督下,亨特格尔公司组织科技人员进行调查,发现公司生产的孕产妇奶粉和婴儿豆粉中有“坂歧氏肠杆菌”。这种细菌可以导致任何年龄层的人群患病,其中对婴儿(一岁以内)的威胁最大。随后,该公司以最快的速度发布了针对这些有问题产品的“召回令”。此事件发生后,亨特格尔公司的所有商品几乎全部从柜台上撤下,损失多达1000万欧元,另外还向消费者支付1000万欧元的赔偿金。
    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是最直接、最终端的手段,要用法律筑起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德国人循规蹈矩,办事踏实,遵守纪律。及时应对和公开信息,是他们处理食品安全危机的不二法门。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建立在对标准和法律充满敬畏的基础上。
    此外,德国人之所以在确保食品质量方面卓有成效,可贵之处在于狠抓细节,从而保证了各项标准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在超市里,蔬菜洗得干干净净,包装得整整齐齐,大都和水果摆在一起。人们到收银台付钱时,收银员会用购物袋将蔬菜装起来。这可不是一般的透明薄膜购物袋,它上面印有表格,详细地列举了市场上出售的各类水果和蔬菜内所含的营养成分,顾客看后一目了然,可从本人的身体状况、摄入需求等,有针对性地加以选择。
    在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许多标准和法律早巳颁布实施,遗憾的是缺乏巨大的威慑力,也就是说违法所付出的“成本”(如罚款或判刑)不足以让违法者止步。因此,我们当中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依然把食品安全当作一件可有可无的事情,屡罚屡犯。近年来,劣质奶粉、毛发酱油、“苏丹红”辣酱、石蜡火锅底料、瘦肉精、毒大米、地沟油等“问题食品”接二连三。尤其是不久前爆发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更是骇人听闻。德国在食品安全上的做法值得借鉴。
  二、作答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被动”监管的模式。请结合“给定资料4”,提出关于如何解决被动监管模式的建议。
    要求:
    (1).简要介绍情况,提出全面、明确、可行的对策;
    (2).条理清楚,表达简明。不超过400字。

选项

答案 近年来,麦乐鸡、东垣问题乳粉等洋品牌的食品安全问题,在我国屡掀风波。暴露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被动”监管模式的弊端。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强烈质疑和批评。就如何改善监管方式。提出以下对策: 第一,提高检测标准。实施统一易行的检测标准和手段,严格执法标准,对国产食品与洋食品要一视同仁,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改进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成立食品安全监管常设机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分子。提高并及时完善国家标准、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更深层次地完善检测和监管体系,尽快让食品安全监管从“被动”走向“主动”。 第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制度。食品安全部门与消费者之间要进行有效交流。增加透明度,促进食品安全,同时也要加强与国外的信息交流。削减信息披露环节,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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