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证券公司、乙基金管理公司和丙信托投资公司拟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一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丁基金”)。上述发起人拟定的设立丁基金的有关计划要点如下:(1)丁基金的基金单位拟定为8亿份,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份发行价格拟定为人民币1.02元。基金的募集

admin2011-02-20  103

问题 甲证券公司、乙基金管理公司和丙信托投资公司拟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一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丁基金”)。上述发起人拟定的设立丁基金的有关计划要点如下:(1)丁基金的基金单位拟定为8亿份,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份发行价格拟定为人民币1.02元。基金的募集期限为6个月,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在6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达到人民币6亿元,该基金即为成立。(2)丁基金的托管人拟由甲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拟由乙基金管理公司担保。如果甲基金不能在批准的规模内募集到法定的基金,将不能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将已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募集费用之后的余款还给基金认购人。要求:按上述各点顺序,分别指出其中的不符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首先,丁基金的募集期限的安排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封闭式基金募集的期限为3个月。其次,丁基金的募集资金达到人民币6亿元即为成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封闭式基金募集的资金超过批准规模的80%方可成立,以此计算,丁基金募集的资金只有达到人民币6.4亿元方可成立。 (2)根据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为商业银行,丁基金的基金托管人由甲证券公司担任不符合规定。基金发起人在基金不能成立时返还已募集的资金的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基金不能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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