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应如何完善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admin2016-10-26  47

问题 试述我国应如何完善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选项

答案我国《公司法》虽确认了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机制,但囿于未发育的公司实践,对代理的条件、程序等均没有明文规定。对照西方国家公司法律和实践,结合我国国情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完善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制度。 (1)关于代理人的资格。就此问题,存在两种基本模式。其一为英美法系模式,即股东委托公司的经营者或其他股东为代理人。实践中,多以公司的董事会等“内部人”为受托代理人。这种模式的实际效果不是便利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而是成为经营层专权的工具。其二为大陆法系模式,即股东将表决权委托给有组织的中间人行使。成为受托代理人的中间人通常是银行。这种模式的前提是银行、证券、企业融合,银行与公司的关系密切,如银行可为公司的借款人,甚至实行股本参与,直接控制。这样加之自身资金和人才优势,银行就可有效控制公司,稳定的银企关系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其缺陷为银行无投资、无风险,却拥有公司的控制权,或并非公司的无利害关系人,其利益可能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进而损及委托人的利益。由于我国实行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不适宜采用这种模式。 在我国,比较可行的作法是扩大代理人的主体范围。规定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均可接受委托成为代理人。不突出强调董事会的代理权限和代理地位,也不选定一个中间组织专任代理人。此种选择既方便了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又不至于使代理权过于集中,从而操纵股东会会议决议。 (2)关于代理行使表决权的控制。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制度旨在便利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使股东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实现。但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为保证代理人忠实履行义务,避免诱发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即在代理行使表决权时自行其是,置委托人的利益和意愿于不顾,甚至为谋求私利而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应在立法上对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加以控制。 实践中,各国一般从两方面控制表决权代理行使制度的异化。其一为对委托的效力期限实施限制。即要求股东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必须在每次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单独进行,概括地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无效。由此,可以有效防止股东对代理人疏于控制的问题。其二为对代理人代理的表决权总量实施限制。一代理人可以接受两个以上股东的委托,代理其行使表决权。如果不对代理人得代理的表决权总量作任何限制,就会产生股东的表决权过分地集中于小部分代理人的情形,导致股东会会议可能为代理人所操纵,其决议更多地体现代理人的意愿,而股东的愿意得不到应有尊重。有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对受委托的表决权占股份总数表决权的比例加以限制,对于超过规定比例的表决权表决时不予计算。这两项制度对于保护股东利益都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值得借鉴。 (3)关于代理权的招揽。代理权的招揽专指股东有偿取得其他股东的委托,以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实践中,代理权的招揽往往被小股东用以取得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如果任其无限制发展,可能导致分散的小股东的表决权事实上为一人行使,甚至为投机专营者取巧利用。由于招揽者代理权的支出必然要通过代理行使表决权得到补偿,其无法专为股东或公司利益而行使表决权,因此,无限制招揽代理权既可能在私益上损害股东或公司利益,又可能在公益上危害社会。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代理权招揽予以严格限制,因为与其让有偿取得其他股东委托的小股东决定公司前途和命运,还不如让持有公司绝大多数股份的股东握有公司的实权。基于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原则,后者至少比前者更关注公司的发展前途。有鉴于此,我国应进一步规范股东表决权代理行使制度,禁止代理权的招揽。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fb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