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

admin2018-07-03  31

问题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请回答第(1)一(3)题。(2015年卷三86—88题)
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乙公司是委托人
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C、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D、《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答案A,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合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案例中委托合同是乙丙之间签订的,乙公司为委托人,丙公司为受托人。王某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委托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是代表乙公司,其本身作为法人机关,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故A项正确,BC项错误。《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王某向张某出具的承诺函,没有具体权利与义务的设定,不能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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