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是美国公民,他于10年前与中国公民刘某在菲律宾马尼拉旅行时相识,并很快在当地结婚,他们在美国洛杉矶和中国上海各有一套住宅,现因感情不和,刘某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dmin2014-03-16  39

问题 约翰是美国公民,他于10年前与中国公民刘某在菲律宾马尼拉旅行时相识,并很快在当地结婚,他们在美国洛杉矶和中国上海各有一套住宅,现因感情不和,刘某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如果约翰与刘某均愿意离婚,且对财产分割等事宜均有协议,则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无须向法院起诉
B、法院在判断约翰和刘某的婚姻是杏成立时,应当适用菲律宾的法律
C、他们在美国的住宅的分割适用美国法律,在中国的住宅分割适用中国法律
D、约翰与刘某的离婚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菲律宾法

答案2

解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考虑到有的国家规定不经法院判决的离婚无效的情况,法律要求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华申请离婚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不论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都应由我国法院处理,而不应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因此A项中刘某和约翰的离婚不能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故表述错误。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B项表述正确。《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其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因此,我国坚持离婚适用法院地法这一立场。因此,刘某和约翰的财产的分割应当适用中国法,无论其财产位于哪一个国家,C项和D项表述错误。故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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