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定资料 1.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不断依法依职责加强网络市场监管,集中整治市场乱象,切实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工商总局决定2016年5—11月全系统深人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

admin2018-09-26  39

问题     给定资料
    1.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不断依法依职责加强网络市场监管,集中整治市场乱象,切实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工商总局决定2016年5—11月全系统深人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
    根据2016年5月工商总局发布的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总局将以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商标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突出违法问题为整治重点,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特别是对屡查屡犯的违法经营者,依法实施更严格的市场监管、更严厉的行政处罚、更有效的失信惩戒,震慑违法经营者,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总局提出,经过大力整治,网络经营者违法失信成本增加,责任意识得到强化,网络市场秩序突出问题受到遏制,网络商品质量水平明显提升,网络交易信用环境显著改善,网络消费信心不断增强,网络创业创新热情进一步激发。
    根据总局的方案,针对重点商品领域,强化监测监管,落实网店实名制、规范网络经营主体,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打击网络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治理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强化竞争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集中整治网络交易平台问题,畅通网络维权渠道、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强化信用监管、实施网络违法失信惩戒等九大任务,成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任务。
    2.为推动电商消费环境持续改善,响应“新消费我做主”年主题,总结电商消费维权工作的成功经验,2016年3月11日,J市召开知名电商消费维权工作座谈会,以“网络消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主题,就如何发挥大数据在消费维权中的作用进行研讨,交流电商消费维权的创新实践及“互联网+”时代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以下是与会人员的发言摘要:
    A:存网络消费快速增长的同时,电商领域消费维权工作面临的挑战也日益增多。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5年的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显示,以网络购物为主体的远程购物的投诉量在整个服务投诉当中占比遥遥领先。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0083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69.86%。在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比95.4l%,比去年同期上升3.13%。电商平台被投诉的问题有:商品质量不合格、假冒的现象比较严重、七天无理由退货难落实、消费者个人信息遭泄露、网上支付安全难保障等。
    B:新消费必然带来新问题,但是,电商消费环境的真实情况如何?消费者对其的反映又如何?我们尝试通过大数据得到一个真实直观的印象。由于阿里巴巴旗下的电商平台占了电子商务近八成的份额,采集自阿里巴巴平台的消费数据,具有代表性,因此《中国消费者报》在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的支持下,与阿里巴巴合作,利用阿里巴巴的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编制了一个全面客观及时反映网络消费者喜怒哀乐情绪变化,以及当时的消费心理变化与电商消费环境的指数——电商消费维权指数。这是《中国消费者报》与电商领军企业共同探索利用大数据创建的全新消费维权模式。指数是开放式的,可以容纳更多电商的数据,欢迎其他电商平台加入。电商消费维权指数由纠纷性质、纠纷量额及处理时长等变量加权计算得出,数值越低,说明电商消费环境越乐观,消费者体验越好。该指数既可以为开展网络消费维权的社会监督提供依据,为制定网络消费相关的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还可以向社会呈现网络消费的变化趋势。
    C:过去一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在深入电商平台进行调研的同时,也对平台上的消费情况进行了监测。如2015年“双11”针对12个电商平台、11类94款商品的价格、七日无理由退货及产品质量进行了监测,并向社会发布了检测结果。在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开展约谈的同时,中国消费者协会也与企业共同积极探索维权新模式。2015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地消费者组织与阿里巴巴联合搭建了消费纠纷处理直通车。这使得纠纷处理时长大幅缩减。借鉴这一成功经验,2016年“3715”会有17家知名电商加入直通车。这将大幅提升消费纠纷处理效率,提高纠纷处理质量。
    D:在新经济形态下,消费的内涵和概念都发生了变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及服务的同时,也向电商平台提供了数据。因此,首先建议有关部门在研究消费者在商品及服务方面权益的同时,还应研究消费者的信息免打扰权益。其次,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建立监管信息的共享平台及经营者的黑名单、白名单制,让消费者能够更加方便地选择企业、选择商品。最后,根据国外对于意愿型经济的研究及网络上社会化互动定制的研究,消费者提出意愿实现商品的选择将是消费发展趋势,因此应鼓励平台或者企业在意愿型服务的沟通及契约定制上进行尝试,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纠纷。
    3.“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狄更斯在《双城记》里的开场白或许也可以用来形容互联网时代给人们生活带来的便利和应接不暇的种种挑战。
    魏则西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一位21岁身患滑膜肉瘤的大学生,他通过百度搜索从浩瀚繁杂的网络数据中瞬间找到了所需医疗信息,百度推广排在前列的信息是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的“生物免疫疗法”,出于对百度和部队三甲医院的信任,魏则西选择了在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进行“生物免疫疗法”,据称该疗法与美国斯坦福大学合作开展,能留住魏则西生命20年,可结果却是,在其家人花光了20多万元费用治疗几个月后,魏则西遗憾离世。在生命走向尽头前,他用文宁揭露如何被百度搜索误导,如何选择了不恰当的诊疗方式的经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6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言人姜军表示,根据网民举报,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百度公司,对此事件及互联网企业依法经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据媒体调查,在“魏则西事件”中,百度竞价排名的医疗信息有误导之嫌,且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的生物诊疗中心早已被“莆田系医院”外包。
    所谓“莆田系医院”,即由福建省莆田人控制的民营医院,他们以治疗性病的游医起家,借助创办民营医院以及公立医院改革的契机,大量创办民营医院,或者趁公立医院“医疗产业化”之机,渗透到公立医疗机构。目前,“莆田系医院”号称在国内民营医院占比超过了80%。
    而“莆田系医院”成功的一大秘诀是,重金砸向各种媒介,进行“广告轰炸”,以吸引患者就医。在进入“互联网+”时代后,“莆田系医院”更是借助互联网手段,使得医疗广告“无孔不入”,这些医疗广告往往夸大治疗效果,诱导患者前来就医。据媒体报道,百度2013年的广告收入总量是260亿元,其中,“莆田系医院”在百度上就做了120亿元的广告,而且这些广告费用的60%投向了搜索引擎。
    其实,在“互联网+”时代,民营医院利用互联网传播手段本无可厚非。毕竟,民营医院与众多实力雄厚的公立医院相比,缺乏自身的品牌效应,把广告宣传当成其营销的利器,也是必然的选择。但令人遗憾的是,民营医院往往利用监管不力的漏洞,采取与公立医院“合作”的方式,穿上公立医院的“马甲”,并砸钱互联网竞价排名,推广自身不存在的医疗优势,以误导求医、求生的患者。
    目前,互联网竞价排名的医疗推广信息,没有明确标识其广告属性,损害了消费者合法的知情权,对患者产生了误导。
    根据《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互联网医疗广告,应属于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其监管主体有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其中,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前置审核,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以及对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但这种互联网医疗广告的多头监管,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形成协调统一的监管合力,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使监管有名无实。
    此外,对发布互联网虚假广告的处罚过轻,难以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互联网服务商起到震慑作用。反观欧美一些国家,它们对虚假广告等相关违法行为的惩罚要严厉得多。比如,2011年8月谷歌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同意支付5亿美元和解金,以换取美国司法部结束针对Google Adwords付费网络推广的刑事调查与指控,Google Adwords被指涉嫌为境外药商提供非法互联网广告服务。而与之相比,我国对虚假广告惩罚力度明显不够。
    对此,应尽快完善互联网广告的监管体制,改变我国多头监管的局面,形成审查和处罚相统一的管理机制,避免多头管理所造成的漏洞。此外,还应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调整对虚假广告的处罚额度,让违法者付出更高的违法成本,从而对医疗机构、互联网广告的服务商形成震慑,以此来防范“魏则西事件”的再现。
    4.随着移动互联网、网购、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一些传销组织采用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从事传销活动。2015年年底,湖南长沙市工商部门查处一起微信传销案。经调查,涉案公司在组织微信团队开展分层营销过程中,采取团队计酬方式销售公司产品,1000多人卷入这一传销“朋友圈”,涉及金额数百万元。
    据了解,2015年2月底,涉案公司推出微信营销平台,销售玛咖、面膜、白酒、红酒、茶叶等系列产品。推广政策和加盟模式中规定,个人购买398元的黑茶面膜或不低于398元的其他产品,可成为拥有个人ID的公司微商。通过在朋友圈中分享链接的方式,按照1个发展30个的裂变方式分层发展所谓“一分店”“二分店”“三分店”。上级微商根据直接下级的销售业绩20%和间接下级的销售业绩10%获得报酬。
    办案人员通过调查取证认定,这家公司对加入的微信用户按照分享的顺序采取分层的模式,各层级微商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且上线的报酬来自于下线的销售业绩固定比例提成,符合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
    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非法传销者利用网络这一特征,借助高科技、电子商务等名义,遮人耳目,大搞空手道。他们利用网站作为传销平台,比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更具欺骗性。该些传销网站多打着远程教育、培训个人创业、电子商务的旗号吸引人,掩人耳目,遮盖其发展会员(下线)牟利的本质。     
    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隐蔽性更强。其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而且都有各自的登录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信工具(icq)来完成。并且,网站还要求汇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这就避免了传统传销中下线与上线必须见面的情况,操纵者由明转向暗,躲在幕后,万一下线被执法部门查获后,上线也能马上逃之天天。由于会员发展下线的情况只反映在互联网上,再加上会员在传销方式上保持单线联系,工商部门查处时,根本无从查证公司网站的真实信息和会员的真实身份,仅凭网络上的信息要追查上线几乎是不可能的。
    互联网传播具有跨地域性,使得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即使在一国内,也是遍地开花。但由于属地管辖的限制,各地工商部门只能就本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对全国性的传销无法从源头上切断。传销骨干人员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全国各地流窜作案,只能抓获当地的头目,“保一方平安”,但对销毁整个传销集团却无能为力,治标不治本。同时,调查取证上也是困难重重。而对于跨国的网络传销,由于网站注册地在国外,国内没有工商登记机构,因此面临着法律适用和国际管辖权的问题。而且仅仅依靠一国的力量难以有效打击,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但目前各国对传销褒贬不一,要达到法律标准的一致极其困难。
    近来,网上“云广告”盛行,非法组织采用最新模式,利用云广告概念进行非法传销。因为网络传销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很难让广大网民区分,一般人只以为是“网赚”或者是“广告位”,加上现在广告在网上的大量流行,广告位的租金越来越贵,所以非法组织利用这一背景,推出花钱买广告位,然后拉取下线买广告位从而获得“提成”的新模式。而且,很多组织利用比较出名的公司或者缴费平台,例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进行宣传和蛊惑,利用网民相信合法网站的心理发展下线。因为网络的传播速度快,所以这类组织往往很快获得大量利润,并很快逃之天天,网站IP一般使用国外大型代理,给网警的查处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5.近年来,F市始终把打击网络传销作为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的重要工作。
   为了提高工商管理部门对网络传销信息的发现能力,F市工商管理部门开拓了多元化的网络传销举报渠道。网络传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对相关证据的获取并不仅仅依靠工商管理部门的市场巡查与日常监管来完成。F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人Q说:“在工商管理系统中,我们构建了网络投诉体系与网络咨询体系,当网络用户发现网络传销行为或者网络传销平台时,可以通过网络在线和电话等形式来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登录工商管理网站来与工商管理人员开展交流,以了解类似行为与平台是否属于网络传销行为与网络传销平台。”
    F市还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传销信息的查询与筛选,并对所发现的网络传销信息进行及时的处理。Q介绍说:“我们已建立网络巡查制度,定期对网络开展巡查,通过构建关键词数据库与黑名单来提升自身的网络传销行为与网络传销平台发现能力。”目前,F市依靠日益成熟的网络技术,建成了网络传销数据库,并能够对网络传销人员行为动向作出监控。此外,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对查处的网络传销人员身份信息等作出详细记录,也可以对具备网络传销特征的关键词作出记录并构建数据库,从而确保工商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关键词的查询与筛选及早发现网络传销证据与线索,并作出及时处理。
    F市对网络传销的惩处极为严厉。在打击网络传销的过程中,F市工商管理部门在对自身职责进行承担的基础上,强化与银监、银行、公安以及电信部门的合作,利用网络巡查、群众举报、可疑资金交易等方式来开展摸底调查,并依靠网络用户的举报与投诉来对网络传销行为或者网络传销平台作出快速反应,通过对这些行为与平台进行监管来获取网络传销证据,从而确保网络传销治理工作成功率与准确性的提高。市民如果发现网络传销平台,则可以使用匿名方式进入传销系统并对可以作为证据的内容作出记录与下载。网络传销网站、单位、银行账户、活动地点、活动人员一旦确定,即刻作出坚决打击。
    在打击网络传销过程中,F市工商管理部门及时进行侦查并收集电子证据,从而为传销行为的查处提供依据。另外,工商管理部门还参与追踪与锁定IP地址、监控传销组织者银行账号、记录传销组织者银行资金变动等工作。
    “‘病万变,药亦万变’,传销组织披上新‘马甲’,应对措施就不能‘原地踏步’,我们还需要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治理,加大宣传,增强人们的防范意识,严立‘规矩’、堵塞‘漏洞’,对首恶分子、监管人员、网络平台依法追究责任。”F市工商管理局副局长说。
    6.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广泛普及,网络交易快速崛起,对活跃交易、繁荣市场、方便生活、促进创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积极促进作用。然而,如同硬币具有两面一样,网络市场在繁荣兴旺的背后,也泥沙俱下,诚信缺失、虚假宣传、无序野蛮生长、不正当竞争等违法问题日渐突出,对其予以严格规范,势在必行。2016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逐步规范网络服务交易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发展环境。
    网络市场乱象频仍,既折射了利益博弈的非正常状态,又折射了监管执法难的尴尬。无论是哪种状态,都与现代法治追求的目标相去甚远。在利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不同的利益主体难免发生冲突,而解决冲突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将其纳入法治化的监管轨道,让其在法治轨道上公开博弈,从而保证其进入健康有序的正常发展状态。对于目前快速发展的网络市场来说,以法治手段规范市场行为,更具有最为现实的重要意义。
    有法才有天,任何市场行为只有配之以严格的法律规范和约束,才能发挥正面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依法规范网络市场秩序,既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更是贯彻落实“互联网+”国家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常态,伴随“互联网+”战略的全面实施,规范网络市场秩序将是新常态、新趋势。只有以法治作为其发展的力量源泉,才能有效终结其任性疯长的不良状态,其本身亦才能真正成为公众放心消费的一种消费方式。
    作答要求
网络传销作为新兴的传销手段,严重扰乱了网络市场秩序,请根据“给定资料4”,概述网络传销的主要特征。
要求:全面、准确、简明。不超过150字。

选项

答案网络传销的主要特征有: 一是虚拟性强。利用网络这一虚拟空间进行活动。 二是具有欺骗性。传销网站多以创业、电商等旗号发展会员下线。 三是隐蔽性强。下线与上线主要利用网络联系,操纵者由明转暗。 四是不受地域限制。网络传销不再限于本地和本国。 五是模式新颖。利用流行网络营销模式宣传。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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