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3人共同开办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甲因为急需用钱希望转让其在合伙企业内的财产份额,则甲的下列说法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

admin2013-03-31  27

问题 甲乙丙3人共同开办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甲因为急需用钱希望转让其在合伙企业内的财产份额,则甲的下列说法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

选项 A、甲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不须经丙的同意,只须通知丙
B、甲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须经乙丙的一致同意
C、甲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D、甲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戊须与乙丙签订入伙协议

答案D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份额的,是合伙份额的转让,不是入伙,所以仅须修改合伙协议,不须签订入伙协议,因此 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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