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材料  

admin2010-05-17  16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材料
        西安70名民工讨不到工钱砸门窗,民警称“过激”认为做法不妥
  快过年了,民工们正在为连夜加班终于完成工程而欢呼,可“拿不到工钱”的消息却犹如晴天霹雳击碎了他们的喜悦。2002年2月10日,在西安一住宅小区,70多名民工因为拿不到工钱持械毁坏新楼。
  记者闻讯赶到现场,只见这幢新盖的住宅楼1~8层的窗玻璃均被砸坏,8楼以上的窗玻璃也有不少被砸碎。走进楼道,记者发现每个防盗门上都留下了被狠狠敲击后的痕迹,配电箱盖也被撬了。这些民工为何如此冲动?
  据了解,来自四川的包工头贾某承揽了该小区两幢楼的工程,同对方定下协议春节前交工一幢楼,并将另一幢楼2层封顶,完工后合同方即向贾某付施工费。经几天几夜连续施工,2楼终于封顶。可当贾某向建筑公司的负责人索要施工费时却被告知只能支付一部分,在交涉中双方发生冲突,贾某被打伤,对方最终只付给贾某2000元作为民工的生活费。当贾某带着伤回来后,愤怒的民工就采取了这一行动。
  事后,派出所先后出动两批民警才将正在砸窗的民工阻止住。民警说,民工们苦干一年却拿不到工钱,他们对此也很同情,但采取这种过激的方法并不利于解决问题。
             还我工钱,我要回家
  2002年1月8日在深圳引起轰动的“塔吊讨薪事件”,是一起由单个暴力行为演化为群体非理智行为的事件。
  1月8日上午,来自四川的民工尹某等人开始爬上建筑工地的塔吊,讨要被老板拒绝支付的工资。尹某说,老板欠了他们100多万元的工资。在40米高的塔吊上,尹某等人在塔吊的长臂上,寻找一个支撑点,固定自己。他们在上面坚持了7个小时。尹某说,塔吊上风很大,很冷。警察赶来了,劳动部门也赶到现场,人们担心发生意外,劝说他们下来。
  晚上,回到借居的地方,老婆问他为什么回来晚了,他说:“有事。”1月9日,尹某的老婆从报纸上知道了丈夫爬上塔吊要工钱,抱着尹某哭了:“为什么这样做?”尹某说着就哭了:“我们没有别的办法。”他说他只希望“这样能够引起重视”。
  四川民工刘某是这群劳工的“头”,非理性事件后,他代表劳工和资方谈判,与政府劳动部门交涉。
  “能有别的办法,谁这样干啊?打官司我们根本耗不起时间,也没有钱。”他说。
  刘对非理智的讨债行为也表示“不妥”,他认为这是对社会的一种威胁。他希望政府能够约束商人和出资方的行为。
  1月9日,“爬塔吊讨薪”事件落幕,在政府机构的干涉下,劳工拿到了工钱。
  与他们不同,深圳另外一家工厂的劳工企图“引起重视”的手段是阻塞国道。在广州市花都区劳工却割腕相逼。
  “劳工损失的是几个千万、几个亿的工资,但欠薪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已经无法用金钱来衡量。”深圳市总工会法律顾问、权益保障部科长张友泉说。
               粤北一老板拖欠民工工资引发2死1伤
  粤北韶关市浈江区一私营老板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一宗惨案,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
  案情显示,疑凶雷某,男,22岁,广西平乐县人。雷某于1999年开始在韶关市浈江区某私营斗车加工厂打工。2001年,老板杨某无故拖欠雷某工资人民币1300余元。
  2002年春节前夕,雷某因家人遭遇车祸急需用钱,多次向老板杨某追讨欠资,均被杨某以生意难做手头无钱为由而拒绝。为此,雷某曾写―下字条给杨某,声称如收不齐欠资就杀死老板全家。
  3月11日晚上十时许,雷某身藏尖刀闯入杨某家,再次哀求老板支付欠资,但杨某依然置之不理。气急了的雷某失去理智,突然拔出尖刀向杨某捅去,杨某当即倒在血泊中。其17岁的女儿见状欲电话报警,也被雷某刺中了心脏。杨妻从洗手间出来见状惊恐万分,本能地冲出门外逃命,也被雷某追上在背部刺了一刀。杨某及女儿当场死亡,而杨妻幸好未伤及要害,带伤跑到公安派出所报案,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得以保住性命。
  警方接报后出动了100多名警员围捕疑凶。雷某自知罪责难逃,在当晚11时10分左右,跑到案发现场附近的京广铁路线卧轨自杀。
             生存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维权太难
  1997年就来京打工的王某为了节省车费,已经5年没有回家过春节,她就像把自己卖给这个城市了,逢年过节只要有钱就往家里寄,供两个弟弟上学。她住在三元大厦以北的太阳宫乡,那里像她这般年龄的外来妹还有很多。记者问老板是不是寻找各种借口克扣打工者的工资,她说那还有假?她就被扣过两次,算比较幸运的了,她表哥才惨呢,是一个建筑工地的建筑工人,包工头老是不给钱。“那他还干?”“不干就永远没有钱,干了包工头还会给你点儿。再说,事儿也不好找,能管吃管住凑合一时吧。”
  王某说起她第一次讨要工钱的经历。“按你们的话说,是维权。”记者在她脸上几乎看到了嘲笑的表情。“我们的合同都不完整,他们(指厂方)让我们签合同时,我们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另一方是空白的。就这样,我们都不知告谁。就算当时知道空白合同不能签,也顾不上太多――当时我都三个月没找到工作了。”面对这种生存问题,法律的局限性可见一斑。
就给定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选项

答案               劳动者的报酬权神圣不可侵犯   据全国总工会提供的数字显示:近年来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现象逐年上升,2000年全国克扣、拖欠工资366.9亿元,2001年竟上升到四百多个亿。据2003年劳动部门的最新统计(2002年12月15日至2003年1月15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已查处拖欠民工工资违法案件1.3万件,并为62.6万名民工追缴拖欠工资3.5亿元。   另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北京在2002年的一万事件劳动争议案中,因劳动报酬引发争议的有6815件,占争议总量的49%,比2001年增长63.31%,达到自1998年五年以来的最高点。如此严重的劳动报酬权纠纷问题,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后果及影响,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劳动报酬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人的属性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成员之一,应该遵守国际劳工宪章,并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奋斗。   劳动者的报酬权神圣不可侵犯。劳动报酬权是职工付出了一定的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报酬。它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的神圣权利。劳动者一旦失去了报酬权,那么劳动者及其家属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活命钱。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确认劳动报酬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规定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同时国家还提出了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及工资的发放制度。如在《劳动法》第50条中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在《工会法》中还规定了在用人单位发生“克扣职工工资”行为时,工会享有的监督权等等。总之,从国家诸多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到政府对职工劳动报酬权的重视。   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缔约国,国际劳工宪章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人的属性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所以遵守宪章是我们的责任。另外,从法理上讲,劳动报酬权本身是一项宪法权利,也是《劳动法》规定的重要权利。从权利性质上说,应该是公权与私权结为一体的。报酬权不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的问题,也是国家应该保障劳动者必须实现的权利。因为报酬权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与社会的稳定和安定。   劳动报酬权是人权和人的生存权的重要体现,对这个问题认识与执行的好与坏,是与我国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口整体素质提高的过程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我国的劳动关系及所有制结构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非公有制企业陆续加大了比重,使劳动关系由一元化变成了多元化,劳动关系日益复杂。一些个体老板无视法律的约束,为追求个人利益而故意拖欠和克扣打工者工资。在国有企业中因转制、破产、生产不景气等情况下而转嫁危机,侵犯职工劳动报酬权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社会上大面积产生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将公务员的工资挪作他用,搞形象工程。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不少企业资产大幅缩水,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将危机转嫁给职工。有些企业陷入连环债之中无力正常发放工资。有些企业由于融资能力低,资金运转不畅,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有些企业实际上已经破产,仍在无偿占用劳动力。有些企业可为而不为,恶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   从建筑业来看,在一般人的眼里,似乎拖欠工资是我们建筑业的“专利”,在此我想说,指责建筑业拖欠工资严重,这只是表象。从源头上讲,这是市场秩序不规范,三角债延伸的问题,即: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之间履行合同的问题。说白了就是,开发商拖欠建筑总包的钱,建筑总包又拖欠劳务分包的钱,劳务分包才欠工人的钱。因此,为拖欠工资问题不能就事论事,应该把它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去分析看待。   以下几方面的因素是不可忽视的:其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大量转移,造成了劳动力市场过剩,从而使用人单位提高用人标准,却降低工资待遇;其二,由于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出现,使劳动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如许多企业明着打国有企业的招牌,而实质是个体企业;其三,是建筑企业结构调整及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逐步规范的问题。由此,我认为,报酬权问题是一个发展中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这个问题我相信会得到解决。同时报酬权又是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因为市场经济的规范与人口素质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因此,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才可奏效。   完善现有法律,建立工资垫偿基金。建议在《劳动法》中增加对克扣工资、拖欠工资行为的惩罚力度,严惩不贷,以制止类似行为的发生;加强劳动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贯彻工资法律、法规方面要进行定期检查;采取一些预防机制,为避免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现象的发生,可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及相应的补偿措施。去年台湾在研修有关工资的法规,为了确保劳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台湾拟建立由雇主交纳相当的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当企业停产、清算、宣告破产时,由工资垫偿基金中补偿积欠职工的工资,以此避免拖欠、克扣工资现象的发生,此种做法我们可以借鉴。   另外,现行的法律对恶意拖欠工资者只提赔偿是不够的,而这种赔偿也是非常有限的,不能给恶意拖欠者造成压力。对恶意拖欠及克扣工资单位,给予刑法定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同时,政府要以强势的行政手段进行必要的干预,可以制定一项惩罚性的行政追究条款,以加强行政责任的处罚力度,用以增强用人单位的责任感,确保职工的权益。   劳动报酬权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不仅要支持职工维护报酬权,也要维护企业的利益。用立法和行政手段相结合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工人的权益,也能维护我们企业的利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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