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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5日,甲(住A市C区)、乙(住A市C区)二人在A市D区某酒吧因琐事斗殴,二人均受伤,事发后,当地派出所警察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处罚400元,对乙罚款200元,甲不服,向A市D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对甲、乙二人分别做出了罚款20
2007年5月15日,甲(住A市C区)、乙(住A市C区)二人在A市D区某酒吧因琐事斗殴,二人均受伤,事发后,当地派出所警察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处罚400元,对乙罚款200元,甲不服,向A市D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对甲、乙二人分别做出了罚款20
admin
2013-11-01
38
问题
2007年5月15日,甲(住A市C区)、乙(住A市C区)二人在A市D区某酒吧因琐事斗殴,二人均受伤,事发后,当地派出所警察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处罚400元,对乙罚款200元,甲不服,向A市D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对甲、乙二人分别做出了罚款200元和100元的决定。
本案中,法院对于乙( )。
选项
A、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B、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C、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
D、应要求其提供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
答案
C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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