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另一个合伙人在A市共同兴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简称甲企业),双方出资比例5:5。2016年年初,李先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2015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以及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该合伙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合伙企业2015年度的主营业务收

admin2016-10-17  24

问题 李先生与另一个合伙人在A市共同兴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简称甲企业),双方出资比例5:5。2016年年初,李先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2015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以及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该合伙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合伙企业2015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70万元,投资收益10万元,营业成本43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万元,销售费用5.5万元,管理费用8.5万元,营业外支出5万元,利润总额14万元。经税务部门审核,发现如下问题:
(1)合伙企业在2015年给每位合伙人支付工资60000元,计入了相关成本费用中;
(2)合伙企业每季度末向各个合伙人预付股利8000元,计入了管理费用中;
(3)期间费用账户列支广告费2.5万元和业务宣传费0.5万元,业务招待费1.6万元;
(4)投资收益是合伙企业从其他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
(5)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包括合伙企业被工商局处以的罚款5000元;
(6)李先生以甲企业的名义租赁汽车,专门供家人生活使用。2015年的租赁费共3000元,已计入营业成本;
(7)李先生在B市另有乙合伙企业,分得2015年度利润6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调整项目。李先生选择从甲合伙企业中扣除生计费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甲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

选项

答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扣除,可扣生计费 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0×2—12×3500×2=36000(元) 预付股利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000×4=64000(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00-3500=12500(元) 投资收益10万元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故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工商局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 租车费用于家庭支出,故不得税前扣除,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 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40000+36000+64000+12500一100000+5000+3000=16050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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