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王某与张某订立买卖合同,将其房屋售与张某。因房产证遗失,一时无法完成过户登记,二人遂先办理预告登记。此后,张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2012年1月,王某死亡,其子小王留学归国,继承其父全部遗产,对上述事项不知情。2012年2月,小王将上述房屋售

admin2022-04-21  54

问题 2011年1月,王某与张某订立买卖合同,将其房屋售与张某。因房产证遗失,一时无法完成过户登记,二人遂先办理预告登记。此后,张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2012年1月,王某死亡,其子小王留学归国,继承其父全部遗产,对上述事项不知情。2012年2月,小王将上述房屋售与周某。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选项 A、王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房屋
B、周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房屋
C、小王有权要求张某返还房屋
D、周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请求人为物权人;(2)被请求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无权占有人。本案当中,王某、张某二人是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张某基于买卖合同占有房屋,对王某而言张某的占有具有正当权利来源,亦即属于有权占有,王某自然不能向有权占有人张某主张返还原物,因而,A选项错误。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的,那么无论是权利,抑或是义务,其均应当继承。
  本案当中,既然小王没有放弃继承权,那么无论是王某的权利,抑或是王某的义务,其均应当继承,也就是说,王某与张某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均由小王继承,小王取代王某成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买卖合同得以拘束小王与张某,那么相对于小王而言,张某就是有权占有人。因而,C选项错误。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人的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本案当中,王某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就相应房屋办理了预告登记,此后小王未经张某同意将相应房屋卖给周某,依据上述规则,小王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亦即即便达成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三个条件,物权也不发生变动,房屋所有权不移转,也就是说周某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既然如此,周某便不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求张某或者李某返还房屋,因而,B、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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