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顺发搬家队(法人),甲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乙任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搬家队规章约定:购置搬家队财产超过20万元的,应当经三人协商同意。为更换车辆,更好地承接业务,甲未经与乙、丙协商即订购了一辆价值25万元的运货车。在一次搬运

admin2013-09-26  23

问题 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顺发搬家队(法人),甲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乙任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搬家队规章约定:购置搬家队财产超过20万元的,应当经三人协商同意。为更换车辆,更好地承接业务,甲未经与乙、丙协商即订购了一辆价值25万元的运货车。在一次搬运的过程中,员工戊、己不慎将客户庚窗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恰好砸在行人辛的头上,辛因此支付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0万元。在购买车辆以及对辛的责任承担问题上,甲与乙、丙产生纠纷。
(1)甲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辛所受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有效。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依《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案中,搬家队规章虽然约定。购置搬家队财产超过20万元的,应当经三人同意,但该内部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不具有约束力。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超越代表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2)由顺发搬家队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造成本案花盆脱落的是戊、已的过错行为,故不由花盆的所有人庚承担责任,而戊、已是顺发搬家队的员工,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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