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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年1月8日,债权人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债权人A申报到期债权1 000万元,
20×5年1月8日,债权人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债权人A申报到期债权1 000万元,
admin
2020-02-02
23
问题
20×5年1月8日,债权人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债权人A申报到期债权1 000万元,其中:欠债800万元,违约金200万元;债权人B申报到期债权1 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C申请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1年后到期;债权人D申报债权1 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
20×5年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债权人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一栋楼房设定抵押,向银行借贷1 000万元。
20×5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和出资一组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20×6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止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根据《企业破产法》,下列关于重整申请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进入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C、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5%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D、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提出重整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
答案
A
解析
选项B、C、D,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选项E,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重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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