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21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6.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09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

admin2022-08-29  35

问题 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21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6.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09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5.2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
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
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

选项

答案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甲厂,应按照甲厂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处理,计税依据为甲厂当月销售同类A型实木地板的销售价格。其计税依据=40÷40%×60%=60(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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