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二第59题)

admin2015-05-08  35

问题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二第59题)

选项 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C、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D、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

答案A,B,D

解析 选项A:根据《刑法》第234条之1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罚。故,甲成立故意伤害罪。选项A是错误的。
    选项B:根据《刑法》第261条的相关规定,法律并没有将履行扶养义务的前提限定为对方无违法行为。所以,甲拒绝扶养乙的理由并不成立,其行为仍然成立遗弃罪。故,选项B是错误的。
    选项C:根据《刑法》第243条的相关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法定的目的犯。要成立本罪,行为人必须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乙确实具有盗窃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甲以抢劫罪告发乙的目的不是为了使乙遭受本不该遭受的刑事追究,而是为了促使公安部门进行立案,追究乙的盗窃行为。所以,甲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故,选项C是正确的。
      选项D:如果犯罪对象为女童,那么与女童性交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成立强奸罪,而不是猥亵儿童罪。如果犯罪对象为男童,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对男童的强奸罪,那么如果认为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则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那么对甲的行为将无法认定为犯罪。这会导致一种矛盾的现象:猥亵男童的,成立猥亵儿童罪。与男童进行性交是更严重的危害行为,却无法认定为犯罪。此时。应当认为与男童性交是最严重的猥亵行为,甲成立猥亵儿童罪。故,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考生对本题的异议主要集中在选项C上。考生认为抢劫罪是比盗窃罪严重得多的犯罪。甲捏造乙犯了抢劫罪,显然具有使乙承担比应该受到的刑事责任更重的刑事责任的目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甲的目的只是想促使公安部门立案。只要公安部门立了案,就可以追究乙的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了。如果题目说:公安立案后,乙承认自己犯了盗窃罪,甲仍然坚持乙抢劫了自己,那么甲是成立诬告陷害罪的。
    其实,考生更应该重视选项D给我们的提示。选项D提示的是一大类问题,这样的犯罪在实践中还有很多。对于这种犯罪,考生要充分运用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理论来进行分析,凡是符合犯罪的实质要件的,都要通过合理的解释,将其认定为犯罪。这要求我们对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进行僵化的、形式的、表面化的理解。要进行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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