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二第59题)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二第59题)
admin
2015-05-08
35
问题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二第59题)
选项
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C、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D、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
答案
A,B,D
解析
选项A:根据《刑法》第234条之1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罚。故,甲成立故意伤害罪。选项A是错误的。
选项B:根据《刑法》第261条的相关规定,法律并没有将履行扶养义务的前提限定为对方无违法行为。所以,甲拒绝扶养乙的理由并不成立,其行为仍然成立遗弃罪。故,选项B是错误的。
选项C:根据《刑法》第243条的相关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法定的目的犯。要成立本罪,行为人必须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乙确实具有盗窃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甲以抢劫罪告发乙的目的不是为了使乙遭受本不该遭受的刑事追究,而是为了促使公安部门进行立案,追究乙的盗窃行为。所以,甲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故,选项C是正确的。
选项D:如果犯罪对象为女童,那么与女童性交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成立强奸罪,而不是猥亵儿童罪。如果犯罪对象为男童,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对男童的强奸罪,那么如果认为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则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那么对甲的行为将无法认定为犯罪。这会导致一种矛盾的现象:猥亵男童的,成立猥亵儿童罪。与男童进行性交是更严重的危害行为,却无法认定为犯罪。此时。应当认为与男童性交是最严重的猥亵行为,甲成立猥亵儿童罪。故,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考生对本题的异议主要集中在选项C上。考生认为抢劫罪是比盗窃罪严重得多的犯罪。甲捏造乙犯了抢劫罪,显然具有使乙承担比应该受到的刑事责任更重的刑事责任的目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甲的目的只是想促使公安部门立案。只要公安部门立了案,就可以追究乙的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了。如果题目说:公安立案后,乙承认自己犯了盗窃罪,甲仍然坚持乙抢劫了自己,那么甲是成立诬告陷害罪的。
其实,考生更应该重视选项D给我们的提示。选项D提示的是一大类问题,这样的犯罪在实践中还有很多。对于这种犯罪,考生要充分运用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理论来进行分析,凡是符合犯罪的实质要件的,都要通过合理的解释,将其认定为犯罪。这要求我们对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进行僵化的、形式的、表面化的理解。要进行实质解释。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SE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周某伪造美元60万,同时又帮他人运输伪造的港币500万元,同时还出售了伪造的人民币200万元,关于周某的行为,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在一起破坏生产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甲企业重大物质损失,在审理此案时,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哪些?( )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形?( )
下列关于期限的说法错误的是:()
张某系公安人员,一日,他便装巡逻乘坐公共汽车,车上遇劫匪。张某见劫匪有五人,且均持有凶器,便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所以未能站出来制止劫匪的行为,致使多名旅客伤亡且财物被劫。张某的行为属于:( )
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需要讯问刘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刘某符合逮捕的条件而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随机试题
派杰病最典型的临床表现是
储存延迟型耐糖曲线可见于
A.三拗汤B.都气丸C.大青龙汤D.小青龙汤合三子养亲汤E.麻杏石甘汤合苏葶丸治疗寒性哮喘的首选方剂是
按照控制信息来源,控制可分为()。
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以分有()。
法的执行,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简述乳牙根尖周病的特点。
计算机性能评测分为评估和测试两种方法,其中评估是基于一些原始数据进行推算。(42)用于评价同一厂商生产的同一计算机系统的定点运算速度比较正确;(43)可用于比较和评价在同一系统上求解同一问题的不同算法的性能;(44)是美国用来限制计算机出口的系统性能指标估
在转储过程中系统不能运行其他事务,不允许在转储期间对数据库有任何的存取、修改活动的数据转储类型是——。
在计算机中,对汉字进行传输、处理和存储时使用汉字的()。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