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2011年卷二97题,不定项)

admin2017-11-28  28

问题 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2011年卷二97题,不定项)

选项 A、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
B、某公安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孙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取消录用
C、某人保局给予工作人员田某记过处分
D、某财政局对工作人员黄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不予批准

答案A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3项,对内部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区分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的关键是看行政行为影响到的权益性质。若行政行为影响相对人作为“国家权力行使者”身份才享有的权益,则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否则,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公务员法》第90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该款所规定的可申诉的人事处理,均影响相对人作为公务员才享有的权益,故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均不可提起行政诉讼。选项B、C、D情形,分别是该款第(2)项第(1)项以及第(6)项所规定的“取消录用”、“处分”、“申请辞职未予批准”,均属于公务员申诉范围,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题选项A,李某尚未录用为公务员,仍是普通公民。某人保局对李某作出的“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决定,应当认定为外部行政行为。该决定也实际影响李某权益。根据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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