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如何定性?并说明理由。 A市人民检察院的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admin2008-12-16  31

问题 郑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如何定性?并说明理由。
A市人民检察院的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选项

答案A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存在如下不当之处: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辩护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只有人民法院对此负有责任,且应当指定辩护和可以指定辩护的适用对象都是特定的。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没有义务必须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故在本案中,A市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了辩护律师,虽然合理,但却于法无据。 其次,检察人员于2月16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经是收到审查起诉材料之日后的第10天,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最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些都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不需要人民检察院同意即可行使。起诉意见书属于案件的诉讼文书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不能拒绝辩护律师的复印请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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