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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突然死亡,甲之子丁为甲的继承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突然死亡,甲之子丁为甲的继承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dmin
2014-07-18
36
问题
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突然死亡,甲之子丁为甲的继承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乙丙如都同意,丁可以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B、如丙不同意丁成为合伙人,乙丙应向丁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丁如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乙丙应向丁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丁如未承诺,如乙丙均同意,丁的监护人可以在丁未成年时代行丁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答案
A,B,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根据该款规定可知,A、B选项正确。第5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款规定可知,C选项正确。第50条第 3款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根据该款规定可知,D选项不正确。(注意:D选项系《合伙企业法》修订前的规定,《合伙企业法》修订后该规定作了较大改动,考生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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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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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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