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男)与王某(女)于1999年6月结婚。2001年8月,尹某欲与王某离婚,尹某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或有关部门应准许离婚?

admin2009-04-14  34

问题 尹某(男)与王某(女)于1999年6月结婚。2001年8月,尹某欲与王某离婚,尹某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或有关部门应准许离婚?

选项 A、两人是表兄妹关系
B、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的
C、王某于2000年10月怀孕,但于2000年12月未经尹某同意中止妊娠
D、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尹某在其中也有重大过错,经法院调解不成

答案2,4,8

解析 《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A项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不能提出离婚请求。《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故选项B可以离婚。该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其中包括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故D项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故C项可以提出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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