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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dmin
2014-04-02
42
问题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答案
A,B,C
解析
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是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共同进行的犯罪行为。这意味着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肯定各共犯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在本题中,甲、乙的行为与丙的重伤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乙都应对丙的重伤结果负责。选项A、B、C都是错误的,为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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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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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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