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航运公司所属船队的3名水手见30根木材漂浮于江面,遂将木材捞起,3人均分,后制成家具。航运公司得知此事后要求3名水手将木材交给公司,理由是:该所有人不明的财产依法属于国家,而航运公司是国有企业,因此这些木材应归公司所有。3名水手则主张:木材属于无主财产,

admin2014-05-11  39

问题 某航运公司所属船队的3名水手见30根木材漂浮于江面,遂将木材捞起,3人均分,后制成家具。航运公司得知此事后要求3名水手将木材交给公司,理由是:该所有人不明的财产依法属于国家,而航运公司是国有企业,因此这些木材应归公司所有。3名水手则主张:木材属于无主财产,应归拾得者所有。实际情况是,该木材是河道上游某村民小组在河边堆放时散失的,村民得知木材被航运公司捞走后,也闻风前来追索。
请问:
(1)航运公司、水手和村民小组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木材应归谁所有?
(2)假设木材归村民小组所有,其要求3名水手返还木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如果不能得到支持,是否有其他救济办法?

选项

答案(1)航运公司的主张不成立。因为:第一,轮船公司虽然是国有企业,但并不等于国家;第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漂流物应返还给失主。水手的主张也没有法律依据,他们应将拾得物归还原主。村民小组的主张有法律依据。该批木材本来属村民小组所有,虽然丢失,却并不丧失所有权。木材应归村民小组所有。 (2)村民小组返还木材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木材已不存在,无法返还,但村民小组可要求赔偿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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