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安局以马某涉嫌诈骗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马某的逮捕后对其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5年,马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重审后改判马某无罪。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市中

admin2014-07-03  31

问题 某县公安局以马某涉嫌诈骗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马某的逮捕后对其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5年,马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重审后改判马某无罪。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马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选项 A、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C、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D、县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B

解析 本案中,原一审判决并未生效执行,案件经上诉,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重审判决无罪,被抗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所以,案件虽经历诸多程序,但无罪判决是经一审重审作出的(因是按一审程序进行,所以效力视为一审),因此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的“再审改判无罪”或“二审改判无罪”的情形,应以该条规定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拘留”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情形处理,由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即本案中的县公安局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即本案中的县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的实质在于:重审后的再次二审没有改判,作出改判的是一审法院的重审;一审判决由于上诉没有生效,生效判决为重审后作出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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