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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事项 1.本题是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才可以开始答题。 3.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
一、注意事项 1.本题是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才可以开始答题。 3.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
admin
2010-08-16
25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本题是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时,才可以开始答题。
3.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9年10月14日,孙中界驾驶公司的金杯面包车,沿上海市闸航路自西向东行驶,准备到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接人。
7时30分许,当孙中界进入浦东区域,行至闸航路和召泰路交叉口时,他看到路中间站着一名青年男子,频频挥手示意他停车。
“我看着他着急的样子,想着他肯定遇到了难事,就停下了车。他一下子就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座位上。我问他有啥急事,他说这么晚拦不到车,又非常冷,想让我捎他一程。”孙中界回忆说:“我刚好顺路,又看他只穿一件T恤,就有点同情他,打算捎他一程。上车后,他说按出租车的价格给我掏钱,我当时忙着开车也没搭理他。走了四五分钟后,这名男子说到了,我就缓慢停车。这时,他掏出10元钱,往我仪表盘右侧一扔,随后就伸脚急踩刹车,并伸手拔我的车钥匙。这时,我看见我车前侧过来一辆面包车,车上冲下几名便衣男子上了我的车,他们自称是执法大队的,说我黑车营运拉客。我赶紧解释,并说刚才上车的男子可以作证,可上车男子已不见踪影。”
孙中界说:“这几个人把我从车里拽出,拿走了我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并把我推上面包车开进附近的一个胡同,胡同里停着一辆依维柯,他们又把我推到车上,上面有几名身穿制服的男子,我想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却被他们没收。他们在车上对我进行审问,一名男子拿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说我开黑车,非法营运。我说是对方主动上车,我也没向对方要钱,纯粹是出于做好事的心理。可他们坚持说我非法营运,还让我在处理通知书上签字。因为尿急,我无法忍受,只好在上面签了字”。
孙中界说:“当时僵持了大约1小时,我签字后,他们才放我走,车也被他们开走了。
2.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军在去往公司开会的路上,他的“长安福特”在路口等红绿灯时,一名30多岁的男子捂住腹部,声称“胃痛”,要求张军搭载一程。7分钟后,该男子“完全没有了胃疼的样子”,并主动提出,“我给你10块钱”。张军称,他当时立刻表示,“这是私家车,你胃疼才载你的,不要你钱”。两分钟后,“长安福特”应男子要求,转弯,停下。该男子试图拔出该车钥匙,并与张军扭成一团。七八名身穿黄绿色制服的执法人员包抄上来。张军随后被执法人员强行押入一辆面包车,“长安福特”遭到扣押,那位男乘客则不知去向。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张军为“非法营运”,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交付罚款10天后可取回扣押车辆。张军认为自己是“被钓的鱼”,并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行政处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而另一车主江涛也遭遇过“钓鱼执法”,他之所以肯定自己是“钓鱼案”受害者,有一个重要原因。2009年6月21日,他被“当场抓获”后,曾在同一个地方,重遇一男一女两位乘客。当时,他们正要求一辆桑塔纳“搭载”。江涛随即上前交涉,发现两名“乘客”身上有录音设备。
“这很正常,真的黑车嘛,很难抓的。那么就找个‘钓钩’来,钓你上钩,让你做黑车,罚罚款喽。”在上海,一位老司机告诉记者,整个上海市至少有上千个“钓钩”。他说,每次执法前,执法大队都会先确定抓黑车的“地带”,然后带着“钓钩”前去踩点,一般一个区至少设置五六个点,一个点要抓至少5辆车。
有知情人士透露,在闵行区,“钓钩”每“钓”到一位私家车司机,便可获得300元人民币,“钓头”则提取200元。宝山区给“钓钩”开出的价格也是200元,南汇区250元,奉贤区则是600元。“钓钩”用这些钱准备录音笔等工具。一个成熟的“钓钩”,月收入少则两三千元,多则五六千元,而“钓头”每月能净赚1万至2万元。
张军的代理律师郝劲松表示,根据以往经验判断,“钓钩”往往有两个特征:一是引司机到埋伏区,二是“试图拔车钥匙”。另外,“钓钩”往往携带录音设备,既然官方承认执法过程中的录音存在,“那么,上车的人无疑就是‘钓钩’”。
3.受骗车主多为公司老板,有两人为私人老板司机。欺骗他们的“钩子”各出奇招,有说家人出车祸急着赶去,有扮成急着要生孩子的孕妇,甚至还有“钩子”一手吊个盐水瓶去拦车的。至于故意要给他们路费、强拔车钥匙、“扭住胳膊”带离小车、扣车及罚款万元等“钓鱼”流程和张军遭遇一致。对此,闵行区相关部门公开在电视媒体上表态,他们的执法是合法的。
据了解,早在1992年上海开始打击黑车时,“钩子”就出现了。民间钩子数量在2006年激增,皆因规定举报有奖,每辆1次奖励500元。当年,甚至还出现了一名女“钩子”被黑车司机杀害的恶性事件。这些职业举报人形成了有组织的群体,一般有一个“钩子头”和执法人员联系,每个“钩子”头各有地盘。一个成熟的钩子能做到既安全又证据充分,月收入少则三五千,多则五六千元;钩子头一年可达十几万。一条黑车执罚产业链似乎悄然形成。
4.一位自称同样受“钩子”之骗的上海车主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是2009年5月23日被抓,他的罚单和张军相差3883号,“差了3883就是所谓的3883辆,创造的收益是近4000万啊。中间相隔105天左右,一天平均有37辆车被抓。”
在交通管理部门的官网上,一份《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显示该大队打击黑车成果,两年时间“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了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质疑,对“非法运营”法律上无明确界定。而在西方国家,为节省能源,政府还推广拼车行为。如果帮助路人也算“非法运营”,以后有病求救谁还敢停车。
应松年教授认为:“‘钩子拔钥匙’行为是一种强制行为,强制行为须有法律授权。他似乎在配合执法,但若无法律授权,那与抢劫有何区别?协管人员和钩子似乎都参与了执法,需要明确执法主体。”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群众可以取证、录音、举报,但拔车钥匙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一定要有合法的行政授权,不能随意委托别人去做,更不能以市场方式,协助抓一个车给多少钱。”
5.在英美法系中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例如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而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执法机关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世界上一些国家的执法机关也都曾使用过类似的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6.“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据国家税制要求,打黑车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车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戴福律师说,行政领域的钓鱼执法,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所谓诱惑侦查,就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诱惑侦查也叫警察圈套,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手段。诱惑侦查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故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对诱惑侦查在法律上作了严格的限制。被限定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不得采取诱导、欺骗、威胁的方式。“诱惑侦查带‘诱导取证’痕迹,在我国并无适用法律依据。”
而在行政执法方式上,世界上并无任何国家允许诱惑执法。戴福律师认为,“行政执法不能追求以金钱量化,否则公权力捞钱太容易了。”
姜明安教授介绍,目前正在制定的行政强制法初稿已经过三审,对此类做法也有严格限定。他还认为,“钓鱼式执法可能扼杀互相友爱精神,还损害了执法机关公信力”,“为打击黑车创造这种执法方式,付出成本太大,得不偿失”。
戴福律师认为,“钓鱼执法”本质上就是“公权碰瓷”。“碰瓷”是指故意制造事端,借以敲诈勒索。对于现实中发生的“碰瓷”勒索钱财的行为,多以敲诈勒索罪追究“碰瓷”者的刑事责任。应松年教授认为,此类有预谋、有组织的强制性取财值得警惕,已超出了行政违法范围,涉嫌犯罪。
7.一个幽灵,捕风捉影、神经过敏的“钓鱼思维”幽灵,正在舆论中徘徊,人人闻“钓鱼”色变,动辄把一种行为描述为“钓鱼”,动辄怀疑自己成为某个“钓鱼阴谋”的受迫害者。自上海“钓鱼执法”曝光后,“钓鱼思维”以比甲流传播感染更快的速度在舆论中传染,人们看着什么都感觉那很像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钓鱼”阴谋。
比如长江大学的大学生救人事件,就有网友怀疑这很可能是“钓鱼捞尸陷阱”:那两个落水少年是和渔船老板串通好了,他们故意落水,引别人来救,然后在水下拖住别人,等别人淹死后让渔船老板捞尸赚钱。这当然是无稽之谈。
2009年5月,深圳市社保局通过网上监控发现,位于莲花北的一家社康中心自2008年11月以来,存在医疗保险月记账费用快速增长、单张处方金额较大等行为。社保局监察大队的调查人员对此采取了暗访的方式,对全市部分社康中心进行摸底调查。调查发现,包括康乐门诊部、莲花北第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在内的18家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为此,社保局在今年8月对这些违规医疗机构分别处以暂停定点医疗记账资格或限期整改的处罚。
针对社保局的暗访行为,一些医疗机构向媒体反映称,社保局监察大队在调查过程中存在“钓鱼执法”的嫌疑。深圳一些医生称深圳市社保局工作人员先假扮患者急诊,引导医生看病时不核对医保卡,或是扮成患者持他人的医保卡去就医,而医生未进行核实就开了药。等拿到药品和票据后,“患者”就会直接亮出社保局监督人员的身份,以此为由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关于此事是否属于“钓鱼执法”,舆论评价不一。
8.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驱动。回顾类似行为造成的结果,发现在“鱼钩”上晃荡着的,除了当事人,还有更大的“鱼”——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们的善良之心。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从法治国家的经验看,诱惑取证应受到严格限制,它绝不能由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操作,因为他们往往对“执法”有利益诉求,倾向于“引诱”当事人。而这种“钓鱼执法”却撕裂了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败坏了公德,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营运虽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恶劣程度远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对其采用激进的“钓鱼执法”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问的信任与互助,实在是害莫大焉。
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加紧行政程序立法,将行政执法权牢牢限制在程序正义的笼子里,“钓鱼执法”才会真正退出历史舞台。
9.非法营运是一个老问题,多年来是屡禁不止,屡打难灭,已经成为城市发展和管理中的一个顽症。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则来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实际上这是一对供求矛盾的客观反映,即是人民群众在特定区域和时间内对公共交通日益增长的多元需求与城市公共交通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说白了就是一个城市在公共交通发展、布局上有缺陷、有不足,跟不上社会发展和老百姓出行需要而引发的问题。因此解决之道,或者说根本的出路还是在于如何完善我们的公共交通布局和规划,增加公共交通的有效供给,满足老百姓的需求。从市场供求关系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可能会阶段性地持续发生,但只要我们坚持“两手抓”,既坚决打击非法营运,又根据老百姓的实际需要,不断增加有效供给,而且“两手都硬”,是一定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的。
10.2009年10月17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回应媒体时说,“10·14”涉嫌非法营运一事(指孙中界黑车事件)不存在“钓钩”问题。面对群众的质疑,10月20日上午,浦东新区相关部门仍对外公布称,经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全面核查,“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钓钩,执法问题”。
第二天,在上海市领导的干预下,上海浦东新区第二次成立了调查组,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
10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通报,对车主张军(即张晖)驾车载客受到处罚一事,区里专门成立了由区建交委、区监察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
经调查组查明,该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区建交委于26日责令区交通执法大队撤销对张军的行政处罚决定,区交通执法大队随之作出撤销该行政处罚行为的决定。
同时,闵行区政府责成区建交委、区交通执法大队在深刻检查的基础上,认真整改,并继续加强对非法营运的依法整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6日上午,浦东新区政府也就“孙中界事件”调查结果召开新闻发布会。
调查结果显示,原南汇区交通执法大队在10月14日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当取证手段。为此,浦东新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对该案的执法程序,并对当事人做好善后工作。
据悉,26日上午,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已向孙中界表示诚恳道歉,并承诺发回车辆,一切损失可以协商或提供国家赔偿。
在新闻发布会上,浦东新区区长姜梁明确表示,“此前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调查简单草率,10月20日公布的结果与事实不符,误导公众和舆论。为此,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道歉,并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姜梁还表示,“浦东新区将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能力,同时继续依法整治非法营运行为,加强公交网络、出租行业建设和发展,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客运市场环境。”
11.近日,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公开回应“钓鱼执法”事件。俞正声谈到,这种“钓鱼式执法”行为,不是一概都不能采取的,但是它是要在特定的范围和特定的授权下才能实施的。我们在某些打击犯罪的场合,也实施这一种办法。但是这种办法用在治理非法营运车辆的时候是错误的,这肯定是错误的。俞正声还表示,“它是一种制度性的措施的错误,说明我和我们的同志们法治意识淡薄”。
目前,上海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纠正措施。上海市政府再次强调,将按法定程序处理“钓鱼执法”事件,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这一事件,今后绝对不能够再发生这种“钓鱼执法”事件。目前,市公安部门成立了打击“钓鱼执法”专案组,开始着手调查。市政府要求各区县的执法部门,全面整顿,做好事后的赔偿工作。凡是从2006年1月1日起至今,被采取不正当手段查获的车辆,可以到交通执法部门领取罚款和退还车辆。同时,要求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线索,争取早日将那些“钓鱼”作案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抓捕归案。
12.上海的钓鱼事件也成为2010年两会议论热点,上海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张全表示,不能搞得像电视剧《潜伏》一样,用卧底的方式来进行行政执法。他认为,之所以出现钓鱼事件,诱因是把有奖举报变成了有奖举证。在奖励的驱使下,一些职业举报人便开始“潜伏”,引人上钩。执法人员不是把举报内容当做线索去调查,而是直接当成证据来用,于是引发了备受争议的钓鱼事件。
全国人大代表、盐城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这次领衔递交了一份议案,呼吁为了不让钓鱼事件重演,应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她介绍说,对于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必须列得详细清楚,尤其是行政程序的启动,必须要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首先有机会知道、能够参与。也就是说,你要去查黑车,必须明示公众,而不是偷偷摸摸地给人“下套”。她表示,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就便于控制公共权力的滥用,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范行政行为,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行政机关规避法律、规避程序法使用的问题。
根据给定资料的内容,针对“钓鱼执法”事件写一篇文章,题目自拟,字数不少于1000字。
要求:观点明确,内容充实,结构完整,语言流畅。
选项
答案
从公平正义出发,正确把握“钓鱼执法” 正确认识“钓鱼执法”的本质后,我们要从客观角度去正确看待“钓鱼执法”,符合公平正义目标的要予以支持,违背公平正义目标的要予以制止,而不能走向极端。对“钓鱼执法”的放任或一概否定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第一,以正确的执法思想来评判“钓鱼执法”,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终极目标,杜绝以罚款或完成任务为出发点。贯彻执行公平正义法律原则,政府行政执法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绝不允许暗箱操作,违法行政。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发生的关键是行政机关没有正确把握以上原则,导致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减退。政府行政执法要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政府行政部门要加强诚信建设,严禁以欺诈的“钓鱼执法”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二,依法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搜集证据,如果“钓鱼执法”违背以上规定,毫无疑问属于不正当执法。任何行政执法都要符合依法行政原则,要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严禁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进行行政执法。 第三,坚决铲除利益执法的滋生土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但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财政一般会按40%~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之间结成了一个公权与私利错位纠缠的利益共同体。因此,中央政府要下大决心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切断政府部门的利益链条,逐步减少或消除“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的权力异化现象,防止与消除公权力蜕变为以权谋私的工具。 第四,保护合法的“钓鱼执法”行为。为解决正常执法难问题,对合法的“钓鱼执法”还是要给予保护的。只要“钓鱼执法”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终极目标,有助于杜绝社会中的种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正常合理的秩序,那么广大人民群众肯定是会欢迎的。 行政执法不仅需要实体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因此,我国要不断推进行政立法,加大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真正建立起一个负责的、廉洁的和服务的政府。总之,对于“钓鱼执法”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既不能使违法的“钓鱼执法”损害社会,也不能全盘否定合法的“钓鱼执法”,从而阻止社会文明的进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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