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卷二真题试卷第32)

admin2013-11-07  27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卷二真题试卷第32)

选项 A、未成年人案件
B、共同犯罪案件
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D、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

答案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据此,ABD错误,C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9G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