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2010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65题)

admin2017-03-14  28

问题 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2010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65题)

选项 A、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
B、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遗产分割
C、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D、继承人自该房产变更登记后取得所有权

答案A,C

解析 选项A考查遗嘱继承,所谓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本题中,张某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于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而张某生前所立的遗嘱也没有违法无效的情形.继承人李某亦不存在放弃、丧失或者先于张某死亡的情况,因此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考查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可知,代位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3)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一人还是数人,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4)被代位人必须有继承权,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人不能代位继承;(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本题中,张甲作为张某的儿子,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张甲应当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因其于2007年先于被继承人张某去世,因此张甲的女儿丙具有代位继承的可能性。但由于张某生前立有遗嘱,已经将房产处分给其妻李某,按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被代位人张甲对张某的遗产房屋不再享有继承权,从而代位人丙也不能再代位继承该房产,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CD考查继承取得物权。首先,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以及《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知,本题中,继承人李某应当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选项C是正确的。而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可知,因继承享有不动产物权的,仅在处分该物权的时候需要办理登记,取得不动产时不需要办理登记,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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