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长江于2000年9月6日立下1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1套(价值20万元)由其妹妹孙长虹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由其弟弟孙长河继承,另外10万元给其女友常珊珊。2001年12月8日,孙长江又立自书遗嘱1份,该变了原公证遗嘱的内容,改

admin2013-08-02  44

问题 孙长江于2000年9月6日立下1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1套(价值20万元)由其妹妹孙长虹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由其弟弟孙长河继承,另外10万元给其女友常珊珊。2001年12月8日,孙长江又立自书遗嘱1份,该变了原公证遗嘱的内容,改由常珊珊继承其房屋。2002年7月8日,孙长江因车祸死亡。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孙长虹和弟弟孙长河外,孙长江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孙长江的遗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1套,存款20万元,债券6万元。另外,孙长江尚欠朋友王玉山借款14万元。
(1)孙长江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一份是有效的?
(2)如果本案中孙长江生前并无债务,则对孙长江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理由是什么?
(3)如果孙长江的遗产已被分割,对其所欠王玉山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根据是什么?

选项

答案(1)孙长江所立的公证遗嘱有效。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任意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人立有的数份遗嘱内容发生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孙长江所立的公证遗嘱有效,应先按照公证遗嘱分割孙长江的遗产,即房屋由孙长虹继承,存款由孙长河和常珊珊每人分得10万元。公证遗嘱未处分的6万元债券按照法定继承由孙长虹和孙长河均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因此孙长江所欠的14万元,先从孙长虹和孙长河法定继承的6万元债券中各支付3万元;剩余的8万元债务,由孙长虹支付4万元,孙长河、常珊珊各支付2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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